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 第《四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合理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 ,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八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长期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 第十二条 — 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地质?环境保护工程—的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 第十三条 —。。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第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第十五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出现重大紧急】地质灾?害险情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应急《治理工程施工—险情得到控制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第十七条 ! 矿山地质环—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矿》山,地质环境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开采方式—。;
: (二》)井上、井下工【程图;
— (三)尾矿—、固:体废弃物、》废水:的年产出量和年排放!量、:年综:合利:。用量及其处理情【况,、累计积存量;【
(》四)占用、》破坏土地面》积及其累《计治理恢复土地面积!;
》(五)矿山地质灾】害存在隐患及其预防!、发生和治》理情况;
(!六):地下水水位》情况;
—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标准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
】 采矿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矿权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和】非煤大中型》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矿山的》相关:方案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停】办,和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履行下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 ,(一)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建!筑、地面设施—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
【 (二》)整治被破》坏,的土地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三【)整:修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四)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五)依法》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 ?(六)解决因采矿导!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所造成?的群众饮水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第二十条! 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属于采【矿权人?职责:或者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予:以治理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其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和重要—古人:类、: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奇!特地质景观;
【 , ,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 (五)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具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 ,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四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二)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措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可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如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 :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四)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
》 (五)《侵占、挪《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