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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合理【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八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长期—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第十二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地质环【境保护工程的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 第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出【现重大紧急地—质灾害?险情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应急—治理工程《施工险情得到控【制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  第十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矿】山地质环境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开采方式;  【 , (二)井上、井】。下工程图;    !(三)尾《矿、固体废弃物、】废水的年产》。出量和年排放量、】年综合利用量—及其处理情》况、累计《积存量;《    (四)占用!、破坏土地面积【及其累计治理—。。恢,复土:地,面积;  》  (五)矿山【地质灾害存在隐【患及其预防》、,发生和治理》情况;    (六!)地下水水位情况;!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标准》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    《采矿: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矿权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和】非煤大?中型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矿山的相关方案!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停办和》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履行】下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  : (一?),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建筑—。、,地面设?施,。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  《  :(二:)整治被破坏的土地!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  (?三)整?修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五)依《法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 (六)解决—因采矿导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所造成的群!众饮水问题;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  第二《十条  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属于采《。矿权人?职责或者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予以治【理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其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和重—。要古人类、古生物】活动遗迹;   】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奇特【地质景观;   】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  (五《)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具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措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可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如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  (四)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 【   (五)侵占、!。挪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