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 第四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合,理,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长期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 第十二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地质环?境保护?工程的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 第?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出现重大—。紧急地质灾害—险情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应急【治理工程施工险情】得到控制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 第十六条 【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第十七条 !。 矿山地质环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矿山《地质环境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采方式》;
: (二》)井上、《井下工程图;
】 (三)尾矿【、固体废弃物、废】水,的年产?出量和年排》放量、年综》。合利用量及其处理】情况、累《计积存量;
【。 (四)占用、破!坏土地面积及其【累计:治理恢复土地面积】;
(五)】矿,山地质灾害存在隐患!。及其:预防、发生和治理情!况;
《 :(,六)地?下水水位《情况;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 第十八条 【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标【准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
采矿】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矿权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和非煤大中】型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矿山的相关方!案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停《办和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履行下》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 (一)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建筑、!地面:设施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
】。 (二)整治被破!坏的土地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三)整修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五)!。依法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六)解决因》采矿导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所造:成的群众饮水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 ?第二十条《 :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
? : 保:证,金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属于采》。矿权人职责或者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予以治理》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 ,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其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和重要古人—类,。、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奇特?。地质景观;
】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具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 : 第二?。十三条? ,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四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措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可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如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四)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
(五—)侵:占、挪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