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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合理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  第九条 —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长【期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 , 第十二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地质环境保【护工:程的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第!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出现重大紧急】地质:灾害险?。情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应急治理工程施【工险情得到控制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  第十六条— ,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第十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矿山地质环境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开采方《式;   》 (:二):井,上、井下工》程图:;   《 (三)尾矿、固】。体废弃物、废水的】年产出量和年—排放量、年综合【利用量及《。其处理情况、—。累,计积存?量;:    (四—)占用、破坏土【地面积?及其累计治理恢复土!地面:积;   》 (五)矿山地质】灾害:。存在隐?患及其预防、发【生和治理情况; 】   ?(六)地下水—水位情况;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标准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    《采矿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矿权《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和【非煤大?。中型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矿山的相关方案【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 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停办和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履行下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 ,  (一《)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建?筑、地面设施—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    (二!)整治?被破坏的土地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三)整《修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 (五)依法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六,)解决因采矿导【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所:。造成的群众饮水【问题;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  第二十》条  ?。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 《   保证》金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一条》 , ,对不属于采矿权人】职责或者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予以】治理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其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和重要古人类、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  (五《)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具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  :。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措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可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如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   (四)—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    【(五:)侵占、挪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三《十条: ,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