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 第?四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合理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第九条 《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长期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第十二】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地质环境保—护工程的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第】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出现重大紧!急地质灾害险情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应?急治理工程施工险情!得到控制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 第十六条 【。。。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第十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矿山地质环境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开采方】式;
(二)!井上、井下工程图】;
(—三)尾矿、》。固,体废弃物、废水的】年产出量和年排【放量、?年综合利用量—及其处理情况、累计!。。积存:量;
(四)!。占用:、破坏土地面积【及其:累计治理恢复土地】面积;
【(五)矿《山地质灾害》存在隐患及其预防、!发生和治理情况;
! ?。(六)?地,下,水水位情况;
【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标【准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
《。。采矿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矿权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和—。非煤大中型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矿山的相【关方:案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停办和—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履行下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一)?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建筑、【地面设施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
(二—)整治被破》坏的土地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 , (三)整修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 , , ,(五)依法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 (六)解【决因:采矿导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所造成的群众【饮水问题;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第!。。二十条 》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
, 保证》金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一条 】 对不属于采矿权人!职责或者《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予以治理【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 ,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其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和重要古】人,类、古生物活动遗】迹,;
?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 :(五)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具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 ,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措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可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如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 (:四)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
【 , (五)侵—占、挪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