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 ,第四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合理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 ,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长【期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 第十二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地质环境保护!工程的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 第十《三条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 第十四条 【 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出现重大紧急地!质灾害险情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应?急治理工程施工险】情得到控制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第十—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矿?山,地质:环境:。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开采方式!;,
(二)【井上、井下工程图;!
(三)尾】矿,、固体废《弃物、废水》的,年产出量和年排【放量、年综合—利,用量及其处理情【况、累计积存量【;
(四)占!用,、,破坏土地面积及【其累计治理恢复土地!面积;
— (五)矿山地质灾!害存在?隐患及?。其预防、发生—和治理情况;
! (六)地下—水水位?情,。况;
?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标准: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
【 采矿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矿权》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和非煤《大,中型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矿山的》相关方案《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 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停办和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履》行下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一—)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建筑、地面】设施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
(】二)整治被破坏的】土地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三!。)整:修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五)依法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 (六)》解决因采矿导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所造!成的群众饮水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第,二十条 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属】于采矿权人》职责或者《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予以治理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其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和重要【古人类、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奇—特地质?景观;
》 ,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 (五)《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具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 第二十三条 】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四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措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可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如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 (四)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
(五)【侵占、挪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 !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