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 《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水利—。。、建设、经济—综合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五》条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第九!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档:。。。案并定期《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  ? 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费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 , ,  第十《一条: 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 (二)计量不【得估算; —。   ?(,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  (四)》 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  :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供水单】位未及时受理—居民:对水表量《。值提出异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水表检】定结果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 伪】造检定数据的; 】   (二)【 ,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   (三) 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第】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 :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