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 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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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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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经济?综合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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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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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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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档】案并:定,期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费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 第十一条 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 (:二)计量不得估算;!
》(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 (四) 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
?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供:水单位未及时—受理居民对水表量值!提出:异,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水《表检定结果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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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检定》。数据的?;,
,
? (二)《。 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
(《三) 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第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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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