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 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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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经济综合!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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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五条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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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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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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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档案并?定期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费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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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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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 , (:。二)计量不得估【算;
》 (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
(四) 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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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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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供,水,单位未及时受理居民!对水表量值提出异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水表?检定结果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 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 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 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第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
:。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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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