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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 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经济综】合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五条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第九!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档案并定期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   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费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 ,。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 , 第十一条 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二,)计量不得估—算;: :   (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   《(四) 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供水单?位未及时受理居民对!水表量?值提出异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水】表,检定结果《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 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 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  (三)》 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  第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