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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 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水利》、建设、经济—综合: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 , 第:五条:。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  第?九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   ?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档案并定】期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   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费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 第十一条 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二:)计:量不得?。。估算;? ,   (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 ,  (四) 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  ?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 ,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供水?单位:未及时受理》居民对水表量值提出!异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水表检《定结果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 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 ,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 (三)《 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   第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