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 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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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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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经【济综合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五条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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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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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第】九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档案】并定期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 :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费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第】十一:条 :。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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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计量不】得估算;
【 (?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 (四) 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
?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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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
: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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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供水?单位未及《。。时受理居《民,对水表量值提出【异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水表》检定结果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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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 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 ,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 , 第: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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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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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