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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 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经济综合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第九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 :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档案并定期》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费《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  第十一》条 :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二)计!量不得估算; 【 :  :(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  :(四) 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  :。。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供》水单位未及时受理居!民对水表量值提出】异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水!表检定结果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 【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 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 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   第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