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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 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经《济综合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  :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第九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档案?并定期?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 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费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   《第十一条《 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二)计量不》得,。估,。算;   【(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  (?四) 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供水》单位未及时受理居】。民对水表量值提【出异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水—表检定?结果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 ,。伪造检?定,数据的?;,  《 (二)《 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 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   ?第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