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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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 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经济综【合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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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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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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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
?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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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 第九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档案并定!期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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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费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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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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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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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计量不得》。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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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四)!。 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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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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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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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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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供水单位未及时!受理居民对水表量值!提出异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水【表检定结果》。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 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 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 (三) 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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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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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