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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 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水利、建设、经济!。综合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 :  第五条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 :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 第九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档案》并定期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  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费: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  第十《。一条 ?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二【)计量不得》估算; 》  : (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   (》四) 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 ,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供水单位未—及时受理居民对【水表量值提出异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水表检定结—。果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伪造检定数据】的; 》。  (二《) 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  :(三)? 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第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