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 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水利?、建设、经济—综合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 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第九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档案并定期【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费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第十一!条 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二,)计量不得估算;】
? (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四) 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
?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
,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供!水,单位未?及时受理《居民对水表量值【。提出异?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水表检定【结果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检定数据的;【
《 (:二,) 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 (?三) 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第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