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 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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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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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经济《综合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 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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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 ,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 , 第九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档案并【定期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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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费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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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第【十一条 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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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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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量不!得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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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 (四) 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
,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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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供水【。单位:未及时受理居民对水!表量值提出异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水《表检定结果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 —伪,造检定?数据的;
【 :(二)? 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 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
第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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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