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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正式颁布【 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第四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交通、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河【道整治规划、采砂】规划编制以及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主要河段及!市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影【响较大的《跨市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主要河段及县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影响较【大的:跨县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四)鸭绿【江、跨省河流(【含省、?自治区间的界—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维护?。   第六条 !河道整治包括—构筑堤?防、:护岸、?清淤:疏浚和闸坝》、泵站等水》工程措施《以及恢复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所采—取的堤防绿化、【水土保持、河道流】量调度?、湿地保护》、排污通道和—排污:口清淤治理》。等生:态工程措《施   第七】条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供水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包括防洪标准、!工程管理、环境评价!、河道生态等内容】   第八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整—治,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涉及航道的河道】整治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河【。道整治?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标志》向社会公告 【   第十一条 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堤防护—堤地迎水《面一般不得少于五】。十米背水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米其》他河流堤防》护堤地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确《。定 ?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 堤防?及其护堤地》、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用地在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手:续,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划拨或者调剂 !。   ?第十:三条 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应当【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堤身、堤顶和戗【。台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应当填筑坡—道,严禁:扒堤通过和降低工】程标准 —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堤防、护!岸以及闸坝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保【障运行?安全 ?。   对河—道内水工《程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复、清淤 !   《疏浚河道应当按【照要求堆放清理出】来,的砂石、淤泥禁止】阻碍河道行洪 】  :。 第十五条 在【河道内?修建:。。拦河闸坝工》程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查批准拦河!闸坝工程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建设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设施并按《照批准的《调度:方案运行 【  因河《道内的水量不足可】能对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影响】时,应,当进行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水量调度】方案由有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六条 护堤林、!护岸林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营造防风固》沙林的?应当符?合河道整治规划 】 ,   护堤林、护】。岸林需要更新或者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补:种 ?   第十七—条 堤坡可以种植草!皮、灌木禁》止种:植乔木和耕种—作物已有的乔木应】当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 】  第三章》 河道采砂 【   ?第,十八条 河道采砂应!当遵循保障防—洪、:供水安全谁采砂谁】恢复: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原则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河道—整治规划《的相关要求 【。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修改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二十条 【河道采砂实行年度计!。划制度采砂年度计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砂规划进行编制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列入?采砂年度《。计划:的河流(《河段)禁止一切经营!性采砂行为  !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及禁采!期   下列区!域为河?道采砂禁采区 !  (一)》。堤防、?护岸、涵闸、拦河工!程、饮用水源—、,水文观测及》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 】   (《二,。)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的河!道,内保护范围; !  (三)河—道险:工,。、险:段等保护范围; 】   《(,。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区域  】 第二十二》条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发生地质灾【害、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临时禁—采期并?可以要求采砂权【人将采砂作业机具】撤离  — 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河道采【砂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对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期限【不得超出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采!砂,权人应当在采砂【场所:设立公?。告牌标?明采砂许《可证号?和采砂范围、数量】、期限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采砂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范】围,、数量?、期限、深度—、方式、弃料处理等!要求进行作业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因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植被毁坏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采砂权人应】。。当,及时恢复《或,者清理   】第四章?。 涉:河建设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涉河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性质、?用途等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九条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予配合建【设项目施工影—响和降低防洪—工程的功《能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恢复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防洪《安全 ? :  建设单位需【跨汛期?施工:的应当编制工程【度汛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恢复河道》原有行洪标准 】 ,  第三十条— 涉河建设》项目需要缴纳—占河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第三十一条 涉河】建设项目需要在【河道内修建临时便道!便桥、筑《坝围堰等施工设施】形,成阻水?障碍以及需要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河道:恢复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采砂作业机具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 【。  (二)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采《砂的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开采的; !   (二)【改变采砂作业方【。式的;   】(三)未按》要求堆放砂石和【平整弃料的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或者》恢复:;逾期?不清除或《者恢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清】除,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一《)对河道内水工程】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未及时修复!、,。清淤的;   !(二)在堤坡种植乔!木和耕种作物的;】   (—三)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恢复河】道原有行《洪标准的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四《)不按照规》定收:取规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规费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内】的,河道管理分》别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未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1984年6】月9: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