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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正式颁布 ! 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交通》、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整治规!划、采砂规划编制以!及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主【要河段及市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影响较大!的跨:市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主?要河段及县》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影响《较大的跨县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四)鸭绿】江、跨省河流—(含省、自》治区间的界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维护 】   第》。六条 河道》整治包括《构筑堤防、护—岸,、清淤疏浚》和闸坝?、泵站等水工—程措施以及恢—复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所采取的《堤防绿化《、水土保持、—河道流量《调度、湿地》保护、排污通道和排!污口:清淤治理等生态工程!措施 《   第七》条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供水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包《括防:洪,标,准、工程管理—、环境评价》、河道生《态,等内容   】第八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整治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涉及—航道的河道整治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河道整治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标志: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堤防护堤—地迎水面一般不【得少于五十米—背水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米其他【河流堤防护堤—地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确定 》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 ,堤防及其护堤地、】。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用》地在: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手续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划拨或者》调,剂   第十三!条 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应【。当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堤身—、堤顶和戗台—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应当!。填筑坡道严》禁扒堤通《过和降低工程标准 !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堤防、护岸】。以及闸坝《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保障运行安全 !  对河道》内水工?。程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复、清淤 】  ? 疏浚河道应当按照!要求堆放清》理出来?的砂石、淤泥禁【止阻碍河道行洪 !   第十五条【 在:河道内修建拦—河闸坝工程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查批准拦河闸!坝,工程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建设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设:施并:按照批准的调—度方案运行 —   因河道内】的,水,量,不足可能《对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影响【时应当进行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水】量调度方案由有【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六条 护】堤林、护岸林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营造防风固—沙林的应当》符合河道整》。治规划   】护堤林、护岸林【需要更新或者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补种 —   第十七条】 堤:坡可以种植草皮、】灌木禁止种植—乔木和耕种作物已】有的乔木应》当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 —   第三章— 河道采砂 —。   《第十八条 河道采砂!应当遵循保障—防,洪、供水安全—谁采砂谁恢复—。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原则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河】道整治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修改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二十《条 河道采砂实行】年度计?划制度采《砂年度计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砂规—划进行编《制,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未:列入采砂年度计【划的河流《(河:段)禁止一切经营】性采砂行为》。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及禁采!。期 ?   下《列区域为《河,道,采,砂禁采?。区   (一)!堤防、护岸、涵闸、!。拦河工?程、饮用水源、水】文观测及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 —   《(二)?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的河道内保护范【围; 》 , (:三)河道险工—、险段等《保护:范围; 》。 , , (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区!域, ?  第二《十二条?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发【生地质灾害、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临时!。禁采期并可以要求】采砂权人将采砂【作业机具撤离— :   ?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应当向】社会:公告 《   第二十三【条 河道采砂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对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期限不得!超出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 《。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采砂—权人应当在采砂【场所设立《公告牌标明》采砂:许可证号和采砂【。范围、数量》、期限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采砂?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范:围,、数量、期限、【。深度、方式》、,弃料处理等要—求进行作业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因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植被【毁坏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采?。砂权:人应当及时恢—复,或者清理 【  第四章 涉河建!设 ?。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 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涉河: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性!质、用途等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九条—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予配合建设》项目施工《影响和?降低防?洪工程的功能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恢复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防《洪,安全   建设!。单位需跨汛期施工的!应当编制工》程度汛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 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恢复河道原有行【洪标准   第!三十条 《涉河建设项目需要】缴纳占河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  第三十》一,条 :涉河建设项目需要】在河道?。内修建?。临,时,便道便桥、筑坝围堰!等施工?设施:形成阻水障》碍以及需要》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河?。道恢复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采砂!作业机具《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 《   (二)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采砂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开采的—;   (二】)改变采砂作业方式!的,; 《  (三)未按【要求堆放《砂石和?平整弃?料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或者:恢复;逾期》不清除或者》。恢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清除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对河道内【水工程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未及时修复、清淤】的;:   (—二,)在堤坡种》植乔木?和耕种作物的;【。   》(三)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恢复河道原【有行洪标准》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四)不按照规!定收取规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规费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内的河?道管理分别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未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1984年》6月9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