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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正式颁布 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交】通、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整治规划、采砂规】划编制以《及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主要河段及市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影响较】。大,的跨市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主要河段及县—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影响较大的跨县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三)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四)鸭?绿江、跨省》河流(含省、自治】区间:的,界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维护 》   第六条 【河道:整治包括构筑—堤防、护岸、—。清淤疏浚和闸坝、】泵站等水工程—措施:以及恢?复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所《采取的堤防》绿化、水土保持、河!道流:量调度、湿地保【。护,、排污通道》和排污?口清淤治理等—生态工程措施—  《 第七?条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供:水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包括防洪标准、【。工程管?理、:环境评价、河道生态!等内容   第!八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整治!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涉及航道的河道】整治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河道整治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标志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堤【防护堤地迎水面【一般:不得:少于五十米背水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米其!他河流堤《防护堤地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确定 《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 堤防及其》护堤:地、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用地!在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手】续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划拨或者—调剂 ? :  第?十三条? 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应当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堤身、【堤顶和戗《台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应当填筑坡道严】禁扒堤通过和降【低,工程标准《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堤防、护岸以及闸!坝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保障》。运行安全《 :   ?对河道内水工程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复》、清淤 《   疏浚河道】应当按照要求堆放】清理出来的砂—石、淤泥禁》止阻碍河《道行洪 《   第十五【条 在河道内修建拦!河闸坝工程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查批?准拦河闸《坝工程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建设: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设施—并按照批准》的调度方案运行【  《 因河道内的—水量不足《可能对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影?响时应当进行—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水,量调度方案由有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护堤林《、护岸?林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营造防风【固沙林的应》当,符合河道整治规划 !   护堤林、护!岸林需要更新—或者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补种 《   《。第十七条 堤坡可】以种植草《皮、灌木《禁止种植乔木—和耕:种作物已有》的乔木应当》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 【  :第三章 《河,道采砂? :   第十八条 河!道,采砂应当遵循保障】防洪、?供,水安:全谁采砂谁恢复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原则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河道—整治规划的相关要】求 《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修改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河道采【砂实行年度计划制度!采砂年度计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砂规划进行【编,制,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未:列入采砂年度—计划的河《流(:河段)禁止一切经营!性采:砂行为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及禁采—期 《  下?列区域为河道采砂禁!采区  — (一)堤防、【护岸、涵闸、拦河工!程、饮用水源、水】文观测及《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   】(二:)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的河道《内保护范《围;   【(三)河道险—工、险段等保—。护范围;《 :   (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二条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发生!地质灾?害、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临时禁—采期并可《以,要求采砂权人将采】砂作业机具撤离 ! ,。  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应当向】社会公?告 :   第二—十三条? 河道采砂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对!。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期限不【得超出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采砂权人应!当在采砂场》所设立公告牌标明采!砂,许可证号和采砂范围!、数量、期限—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并设?置警示标志 —  ? 第:二十六条 》采砂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范围【、,数量、期限、深度、!方式、弃《。料处理等要》求进行作《业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因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植被毁坏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采砂权人应!当及时?恢复或者清理 】   第四章 涉】河建设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涉【河,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性质》、,。用途等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九条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予配合建设项—目施:工,影响和降《低防洪?。工程的功《。能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恢?复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防洪—安全 《   ?建设单位需》跨汛期施工的应【当编制工程》度汛: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恢复—河道原有行洪标【准  》 第三十条》 涉河建设项—目需要缴纳占河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 第:三,十一条 涉河建【。设项目需要在河【道内修建临》时便道便桥》、筑坝围堰等施工设!施,形成阻水《障碍以及需要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河,道恢复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采砂作—业机具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 】。  :(二)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采《砂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开采的!;   (二】)改变采砂作业方】。式的; 《   (三)未按!。要求堆放《砂,石和平整弃料的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或:者恢复;逾期不【清除:或者恢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清除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对河《道,内水:工程: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未及时!修复、清淤的—;  》 (二)在堤—坡种植乔木》和耕种作物的;【  《 (三)《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恢?复河道原有行洪【标准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三?)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四?)不按照规定收取规!。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规费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内的河道》管理分别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未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1984年6月!9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