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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洪方针》制定措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六条 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进行?专项论证 第七条 !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不含鸭绿江、辽!。河)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四)跨市、跨县!河流分别由》有关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有?关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鸭绿】江、辽河、》跨省河流以及城【市防洪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条规定制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安排!防洪规划工作经费】按计划完成》防,洪规划 第八条 沿!海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防?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制定?和落实相《。应的防台风预案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防治《纳入区域性防洪【。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逃:险方案 第》十条 辽《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大【辽河:、大凌?。河、鸭绿江和—跨市界河的》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其他河】流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应当?按照河口整治规【划进行 第十—一条 ?江河规划治》导线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权限拟定、报【批 第十二条 防】洪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设施;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按:照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对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现有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村屯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外迁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占用》土地的补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低限!标,准,减半执行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四条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标本兼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固堤防和水!库疏浚河道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和》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及?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治 第十六条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入海口管》理范围的划定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出!口宽度的2至—3倍执行;出—口的划定不得—超过最低潮位线【 第十七条》 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 —(四)挖筑》鱼池:。(,塘)或者从事水产品!养殖的; (五)修!建设施的;(六)】存放物资的》; (七)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前款所列】行为发生在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或者—发生在跨市河—流且影响两个以上】市防洪安《。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在大型河流非—主,要河:段或者其《他河流?的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 (四)设置拦河渔!具 第十九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等工程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对防【洪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的维?修加固?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原有【功能:;,在行洪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的应当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河费拒不】缴纳的责令停—止占用 《。。因施工?、,。排污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防洪任!务,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制定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时》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洪避洪《措施:编制并落实蓄—滞洪区安全转移方案! 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常设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专!人负:。。责防汛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辽河干流、】浑河、太子河、绕】阳河、大辽河、大凌!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省管大型》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柳河【、大洋?河、浑江、艾河【、清河、《六股河、小凌河的主!要河段和省辖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以【及其:他大型水库洪水【调度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三?),鸭绿:江,。和跨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跨市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跨:县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江?河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四)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按照河道《和水库分级》管理权限由县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具有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物资调用权和!紧急处置权》 ,。第三:十一条 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防汛车辆【标志按照行》政区域由防汛—指挥机?。构制发? 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建筑设【施和林木等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方案并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气:象站、水文站、雨】。量站、海洋站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洪涝【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雨情、水情、风暴!潮预报和工程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 财政、计划部!门每年应当从预算内!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等《专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防汛《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工作》经费; (》五)储备防汛物资】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落实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第三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除?涝的总体规划采【取自办或《联办:等,多种形式兴修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 第《三十九条 》防洪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不得】非法转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属于经营》性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处—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 ?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权限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