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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洪方【针制定措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六条 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进行专项论证 !第七条 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不含鸭》绿,江、辽河)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四)跨市、跨县河】流分别?由有关?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有关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鸭绿?江、辽?河、:跨,省河流以及》城市防洪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条规《定制: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安排防洪规划】工作经费按计划【完成防洪规划— ,第八条 沿海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防: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制定和落实】相应的防《台风预案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防治纳—入区域性《。防洪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逃险方案 第!十条 辽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大辽河、大凌河、鸭!绿江和跨市界河的】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其他河流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应当!按照:河口整?治规划?进行 第十一条 】江河规划治导线【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权限拟《定、报批 第十二】。条 防洪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设《施;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按《。照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对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现有】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村屯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外迁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占【用土地的补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低限?标准减半执行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四条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标本兼—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固】堤防和水库疏浚河道!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和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及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治 第十六【条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入?海口管理范围的划】定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出口宽度的2【至3倍执行;出口的!划定不得超过—最低:潮位线 第十七条】 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   !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 (—四):挖筑鱼池(》塘)或者从事水【产品养殖的; 【(五)修建设施的;!(六)存放物资的;!。 (七)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前款所列【行为发生在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或》者发生在跨》市河流?且,影响两个《以上市防洪》安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在大型《河流非主要河段或者!其他河?流的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 (四)!设置拦?河渔具 第十九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等工》程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对?防洪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的维修—加,固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原有功】能;在行洪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的应》当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河费!拒不缴纳的责令停止!占用 因施》工、排污《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防洪【任务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制定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时】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洪避洪措施编】制并落实《蓄滞洪区安全—转移方案《 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常设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专人负责防汛】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辽河干流、【浑,河、:太子河、《。绕,阳河、?大辽河、大》凌,。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省》管大型?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柳河】。、大洋河、浑江、艾!河、清河、》六股:河、小凌河》的主要河段》和省辖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以及》其,他大型?水,库洪水调度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三】)鸭:绿江和跨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跨市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跨县—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江》河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四)《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按?照河道和水库—分,级,管理:权限由?县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具有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物资:调,用权:和紧急处置权 第】三十:一条 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防】汛车辆标志》按照行?政区域由防汛指【挥,机构制发 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建筑设《施和:林木等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方案并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气,象站、水《文站、雨量站、海洋!站,。。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洪涝》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雨情、水—情、风暴潮》预报和工程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 财政、计!划部门每《年应当?从预:算内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等专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防汛!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工【作经费?; (五)》储备防汛物》资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落实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第三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除【涝的:总体规划采取—自办或联办等—多种形式兴修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 第三十九条【 防洪?。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不得非法【转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属于经—营性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处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 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权限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