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洪《方针制定措》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六条 !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进行专项论—证
第七条 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不】。。含鸭绿江、》辽河)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四)跨市】、,跨县河流分》别由有关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有关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鸭绿江、《辽河、跨《省河流?以及城市防》。洪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条?规定制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安排防洪规划工】作经费按计划—完成防洪规划
第】八条 沿海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防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制定和落《实相应的防台风预】案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防治纳《入区域性防》洪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逃】。险方案
第十—条 辽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大辽河、大!凌河、?鸭绿江和《跨,市界:河的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其他河》流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 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应当按—照河口整治规划进行!
第十一条 —江河规划治导—线,。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权限拟定、报批
第!十二条 防洪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设施?;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按:。。照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对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现有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村屯【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外迁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占用土【地的补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低限—标准减半《执行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四条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标【本兼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固?。堤,防和水库疏》浚河道?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和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及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治
第十六条】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入》海口管理范》围的:划定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出口宽!度,的2至3倍执行【;出口的《划定不得超过最【低潮位线
》第十七条 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
【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
(:四,)挖筑?鱼池(塘)或者从】事水产品《养,殖的;
(五—)修建设施》的,。;(:六,),存放物资的;—
(七)《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前】款所:列行为发生在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或者发生在》。跨市河流且》影响两个以上市防洪!安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在【大型河流非主要【河段或者其他河流的!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
【(四)设置拦河渔】。具
第十九》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等工程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对防洪】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的维修加固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原有功能;在【行洪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的应当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河费拒不缴纳】的责令停《止,占用
因施工—、排污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防洪任务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制定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时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洪避:洪措施编制并落实】。蓄滞洪区《安全:转移方案
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常,设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专人负责防汛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辽河干流、浑!河、太子河》、绕阳河《。、大辽河、》大凌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省管大【型,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柳,河、大洋河、—浑江、?。艾河、清河、—六股河、小凌河的】主要河段和》。省辖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以及其【他大型?水库洪水调度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三?)鸭绿江和跨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跨市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跨县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江河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四】)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按照河道和水】库分级管理权限由】。县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具有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物资调用】权和紧急处置权
第!。三十一?条 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防汛】车辆标志《按照行政区域由【防汛指?挥机构制发
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建,筑,设施和林木等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方,案并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气象站、】水文站、雨量站、海!洋站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洪涝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雨情《、水情、《风暴潮?预报和工程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
》财政、?计划部门每年应【当从预算内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等专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防?汛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工作经!费;
?(五)储备防汛【。物资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落实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第》。三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除涝的总体规划采!取自办或联办等多种!形式兴修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
—。第三十?九,条 防洪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不得非法转】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属于经营!性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处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 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权》限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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