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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洪方针制定》措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六条 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进行专项论证 第七!条 :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不含鸭【绿江、辽河》)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四)跨市、!跨县河流分别由有】关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有关!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鸭绿江、辽河、跨!省河流以及城市【防洪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条《规定制?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安排防洪】规划工作经费—按计划完《成防:洪规划 第八条 】沿海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防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制—定和:落,实,相应的防台风预案】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防治纳入区域性防!洪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逃险方《案 第十条 辽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大辽河—、大凌河《。、鸭:绿江和?跨市界河的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其他—河流: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应】当按照河《口整治规划进—行 第十一条 【江,河规划治《导线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权限】拟定:。、报批 《第十二条 防洪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设:施;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按照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对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现有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村,屯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外迁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占用土》地的补?。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低限标准减【半执行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四—。条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标本兼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固,堤防和水库疏浚【河道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和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及《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治 第十六条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入海口?管理范围的划定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出!口宽:度的2至《3倍执行;出口的划!定不得超《过最:低潮位线 第十七】。条 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 (《四)挖筑《鱼池(塘)或者【从,事水产品养殖的;】 (:五)修建《设施的?;(六)存放物【。资的; (七—)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前款所列行》为发生在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或—者发生在跨市河流且!影响两个以》。上市防洪安》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在大型河流非【主要:河段或者《。其,他河流的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 (【四)设置拦》河渔具 第十九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等工程【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对防洪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的维:修加固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原有功能;在【行洪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的应当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河费拒不!缴纳的责令停止【占用 因施》工、排污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防洪任【务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制定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时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洪避洪措施【。编制并落实蓄滞洪】区安全转移方案 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常】设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专人负责防汛!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辽河干流—、浑河?、太子河、绕阳河、!大,。辽河、大凌》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省管大型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柳《河、大洋河、浑江】、艾河、清河、六】股河、小凌》河的主?要河段和省》辖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以》及其他大型水库洪】水,调度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三)鸭】。绿江和跨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跨】市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跨县》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江河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四)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按照河道和水库】。分级管理权限由县】。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具有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物资调—用权和紧急处置权】 第三十一条 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防汛车辆标志按照】行政区域《由防汛指挥》机构制发《 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建?筑设施和林》木等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方案》并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气象站、水文—站、:雨,。量站、海《洋站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洪?涝,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雨情、水《情、风暴潮预报【和工程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 财政、计—划部:。门每年应当从—预,算内: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等专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防汛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工作经费】; (五)储备防】汛物资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落实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第三—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除涝的总体规划采!取自办或联办等【多种形式兴》修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 第:三十九条《 防洪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不得非法转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属于《经营性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处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 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权限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