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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洪方针制!定措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六条 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进?。行专项论《。证 第七条》 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不含鸭绿江、辽河!)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四)?跨市、跨县河—流分:别由有关《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有关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鸭绿江、辽河、】跨省河流以》。及城市防洪》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条规定制!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安排防洪规划工作】经费按计划完成【防洪规划 》第八条 沿海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防《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制定和?。落实相应的防台风】预案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防治—纳,入区域性防洪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逃险方案 第】十,条 辽?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大】辽,河、:大凌:河、鸭绿江和跨【市,界河的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其他河流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应当按照河口!整治规?划进行 《第十一条 江河规划!治导线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权限—拟定、?报批 第十二—条 防洪《。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设施;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按照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对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现有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村屯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外【迁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占用《土地的补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低限【标准:减半执行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四条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标本《。兼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固:堤防和水库疏浚【河道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和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及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治 第十!六条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入海口【。管理范围的划定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出!口宽:度的2至3倍执行;!。出口的划定》不得超过最低潮位】线 第十七条 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    》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 (四)挖】筑鱼池(《塘,。)或者从事水产品养!殖的; (五—)修建设施》的;(六《。)存放物《资的; (七)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前款所?列行为?。发,生在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或者发生在跨市!河流且影响两个【以上:市防洪安《。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在大型《河流非主要河段或】者其他河《流的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 !(四)设置拦河【渔具 第十九—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等工程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对防洪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的维修加固》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原有功能;!在,行洪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的应当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河费拒不缴纳!的责:令停止占用 因施】工、排污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防洪任务《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制定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时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洪避洪措施编】制,并落实蓄滞洪—区安全转移方案 】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常设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专人负责《防汛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辽河干流《、浑河、太子—河、绕阳《河、大辽河、大凌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省管大型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柳河、大洋河—、浑江、艾河—、清:河、:六股河、小凌河的主!要河段和省》辖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以及其他》大型水库洪水调【。度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三)鸭绿—江,和跨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跨【市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跨县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江—河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四)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按照河?道和水?库分级?管理权限由县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具有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物资调用权和!紧急处置权 第【三十一条《 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防汛!车辆标志按》照行政区域由防汛指!挥机:构,制发 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建筑设施和【林,木等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方《案并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气,象,站,、水文站、雨量【站、海洋站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洪涝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雨》情、:水情、风暴潮—预报和工程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 》财政、计划部门每年!。应当从预算内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等专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防《汛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工作经费; —。(五)储《备防汛物资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落实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第三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除《涝的总体规》划采取自《办或联办等》多种形式《兴修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 《第三十?九条 防《洪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不得》非法转?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属于经营》性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处:。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 》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权限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