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洪方针》制定措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六条 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进行专《项论证
第七条【 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不含鸭绿《江、辽河《)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四)—跨,市、跨县河流分别由!有关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有关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鸭】绿,江、辽河、跨省河】流以及城市防洪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条规定制【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安排防洪规划!工作经费按计划完成!防洪规?。划
第?八,条 沿海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防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制定—和落实相《应的防台风预案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防治!纳入:区域:性防洪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逃险方案
—第十条 辽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大辽?河、大凌河、—鸭绿江和跨》市界河的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其他河流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应当按—照河口整《治规划进行
第十一!条, 江河规《划治导?线,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权限拟定、报批
第!十二条 防洪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设施!;,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按照《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对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现有:。。。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村《屯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外迁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占用土—地的补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低限《标准减?半执行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四条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标本兼】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固堤防和水》库疏浚河道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和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及—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治!
第:十六条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入海口管理范围!的划定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出?口宽度?的2至3倍执行;】出口的划定不得【超过最低潮位—线
第十《七条 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
(四)】挖筑鱼池(塘)或者!从事水产品》养殖的;
(五)】修建设施的》;(六?)存放物资的;
(!七)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前款《所列行?为发生在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或者《发生在跨市河流【且影响两个》以上市防洪安—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在大型!河,流非主要河段或【者其他河流的—。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
(!四)设置拦河渔具】
第十九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等工程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对防洪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的维修?。加固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原有!功能;?在,行洪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的】应当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河,费,拒,不缴纳的《责令停止占用
【因施:工、排?污,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防:洪任:务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制定》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时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洪避洪措施】编,制并落实蓄滞—洪区安?全转移方案
—。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常设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专人【负,责防汛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辽河!干流:、浑河、太子河、】。绕阳河、大辽河【、大凌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省,。管大:。型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柳河、大【洋河、浑江、艾河】、清河?、六:股,河、小凌《河,的主要河《段和省辖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以及其他大型水】库洪水调度》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三)—鸭绿江和跨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跨市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跨县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江河【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四)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按照河道和水【。库分级管理权—限由县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具有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物,资调用权和紧急处】置权
?第三十?一条 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防汛车辆】标志按照行政区域由!防汛:指挥机构制发
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建筑设—。施和林木等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方案》。并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气象站、水文!站、雨?量,站、海洋站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洪涝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雨情《、水情、《风暴潮预报和—工程:。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
】财政、计划部门每年!应当从预算内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等专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防汛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工《作经:费;
?(五:)储备防汛物资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落实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第三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除涝的总体【规划采?取自办或联办等多种!形式兴修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
第三十九条— 防洪?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不,得非法转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属于经营《性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处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 《。。。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权【限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