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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  第三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兴?利与:除害并重、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的—建设和管理  【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和综合科学考】察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四,)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五)—统一管理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  :(六)负责乡—镇供:水; ?  (七)》管理节约用水—工作;  》 ,(八)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处》理水事纠纷》;   (九)【负责江河、》水库的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监察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七条 全省水!资,。。源的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八条 省】管和其他跨市的江河!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外其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修订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修订后的综合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农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评价作为》重要依?据   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发展《规模限制耗水量大】和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和农业【。的,发展逐?步建立节水型工业和!农,业   有条件利】。。用海水的工业应【当充分?利,用海水资源   】第十一条  在河道!、渠道上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拦渠、跨河】、穿河?、,穿,堤、跨渠、临河【、临:渠建筑?。物铺设跨河》、跨渠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国家兴建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部分投资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受》。益的大小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向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工程内排污、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在水库周围和河流!两岸从?事采矿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损【坏水工程 》  第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保】持采补平衡对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回灌措!施严格控《制取水量  — 第十?七条 对《下列水工程》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  (一《)提:水,、引水、泄水、挡水!建筑物和《水电:。站;   (二)】水库; 《 , (三)河道、【渠,道、堤防;》   (四)—水文监测设》施;  《 (五?)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六【)其他水《工程及?设施   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工】程及设施的权属单位!管理:并建立管理》和保:护制度?。  : ,第十八?条 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工程?运行、?行洪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  《 第十?九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坏!或者侵占水文、水工!程及其通讯、照【明、电力、观测、交!通,等设施; 》  (二)在—。河道内修《建套堤; 》  (?三)在?。水,库坝坡、河堤—、渠堤上建房、【放牧;  》 (四?)在水库、河道、】水塘、水渠及—其他水域中洗刷【有毒有害物品—和炸鱼、毒鱼;【   (五)在已】经,。或者能够《引,起海水?倒,灌的地段《开发地下《水;   (六)在!堤防、水源工程【、渠道?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建窑】、埋坟、挖筑鱼【塘虾池;《  : (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排放:废水弃置垃圾; 】  (?八)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   (九)】在河道、水塘内或】者,。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 :  (十)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二十条》 ,全省和跨市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和》跨县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长期供求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市?、县的水量分配方】案,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后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外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在】省管河?流干流上取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在—市,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至3000】。。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管河:流,的一级支流上—。日平均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在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县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跨市—、,县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二十四条 水费!的计:收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出规定之前!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供,水,。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按计划供】水,  : 工:。业用水应当实—行定额管理推—广使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控制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  ! 农业用水》应当采取节水灌溉】方式和工程措施【推广节水的耕作制度!。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 城镇生活用水【应当安装水表提【倡使用节水器具 】第五章 《水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与抗旱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监》测和预报汛情—、旱情   —第二十?八条: 汛情紧急或者【旱情严重《时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指令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随时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和统一调配水量【   第二十九条 !省管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条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蓄洪、!分,洪、:滞洪的命《。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执行水法【及本办法制止违法】行,为事迹突出的;  ! (:二)开?发,、保护和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三)在水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  :(四)?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贡献突】出的  《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水!塘内或者水工程【及,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可以并处《每立方米5至—1,0元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三十四条【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拒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的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拒不交】纳,水资源费的由征【收水资源费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阻碍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