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兴利?与除害并重、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和综合科学考察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四—)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五)统一管理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六—)负责乡镇》供水;
(【七,)管理?节约用水《。工作;
《 (八)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处理水事纠纷;【
(九)负【责江河、水库的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监察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七《条 全省水资—源的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 第八《条 :省管和其他跨—市的江河《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外其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修订!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修订后的!综合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农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评价作】为重:要依据?
?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发展规模限制耗】水量大和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和农业的》发展逐?步,建立节水型工业和农!业
《有条件利用海—水的工业《应当充分利用海水资!源
第》十一条 在河【道,、渠道上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拦渠、跨河【、穿河、穿堤、跨】渠、临河、》临渠:建筑物?铺设跨河、》跨渠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国家兴建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部分投资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受益的大小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向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工?程内排污《、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在水库周围和河流】两岸从事采矿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损坏】水工程
第【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保持采补》。平衡对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回灌措施严格控制!取水量
第十七!条 对下列水工【程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提水、》引水、泄《水、挡水建》。筑物和水电站—;
《(二)水库》。;
(三)河道!、渠:道、堤防;
— (四《)水文监测设施;
! , (:五):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六)其他水工程及设!施
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工程及设施【。的,权属单位管理并建立!管理和保护制度
】 第十八条 【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工程运行、行洪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
: 第十九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坏!或者侵占水》文、水?工程:及其通讯、照明、电!力、观测、交通等】设施;
—(二)在《河道内修建套堤;】
(三)在水库!坝坡、河堤、渠【堤上:。建房、放牧;
!(四)?在水库?。、,河道、水塘》、水渠及其他水域中!洗刷:有毒有害物品和炸】鱼、毒鱼;
【 ,(,五)在已经或者【能够引起海水倒灌的!地段开发地下水【;
: , (六)在》堤防、水《源工:程、渠道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建】窑、埋坟、挖筑【鱼塘虾池;
(!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排放《废水弃?置垃圾;
【(八)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
(九)!在河道、水塘内【。或者: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
, (十)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二十条 全【省和跨市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和跨县】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长—期供求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市、县的水量】分配方案《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后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外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在省管河》流干流上《取,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市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至300》0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管河流的】一级支流《上日平?均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在【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县《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市、县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水》费的计收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出规定?之前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供水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按计划【供水
工业用】水应当实行定额管】理推广?使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控制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
农业!用水应当《采取节水灌溉方【式和工程《措,施推广节水的耕作】。制度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 , 城:镇生活用水应—当安装水表提倡使用!。节水器?。具
第五章 水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与抗旱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监测和【预报汛?情、旱?情
第》二十八条 汛情【紧急或者《旱情严重时》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指令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随时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和统一调配水量
! 第二十九条 省管!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条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蓄洪、分洪、滞洪!的,命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执行水法及】。本办法制止违—法行为事迹突出的】;
? (二)开》发、保护和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三)在】水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水塘内—或,者水工?程及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可以并处【。每立方?米5至1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三十四!条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拒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的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拒不交?纳水:资源:费的由征收水资源费!。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阻碍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