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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兴利与?除,。害并重、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的建设和管理 !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和综合》科,学考察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 , (四)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五)统一管理【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  (?六)负责乡镇供【水;   》(,七):管理节约《用水工作《。;   (八—),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处理?水事纠?纷;   (九)负!责江:。河、:水库的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监察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七条 全省水【资源的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  第八条 省【管和其他跨市的江河!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外!其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修《订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修订后?的综合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农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评价作为重要】依,据  ? 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发展规模限制耗】水量:大和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和农业的发!展逐:。。步建立节水型—工业和农《业   有条件【利用海水的》工业应当充分—利用海水《。资源   第—十一条  在河道】、渠道上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拦渠、跨河!。。、穿河、穿》堤、跨渠、临河、临!渠建筑物铺设跨河、!跨渠: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第十《二条 国家兴建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部分投《资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受益的大小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向—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工程—内排污、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在水库周围和【。河流:两岸从事采矿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损坏水工《程   第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保【。持采补平衡对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回灌措!。。施严格控制取水【量   第十—七条 对下列水【工程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  (一)提—水、引水、泄水、挡!水建筑物和水—电站;   (二)!。水库;?   (三)—河道、渠道、堤防;!   (《四)水文监测设【施;   》(五)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 (六)其他—水,工程及设施  【 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工程及!设施的权属单位管】理并建立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十八条 《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工程运行、行洪!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 【  :第十:九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毁坏或】者侵占水文、水工】程,及其通讯《、,照,。明、电力、观—测、交通等设施【;   《(二)在河道—内修建套堤;  】 (三)在水库坝】坡、河堤、渠—堤上建房、放牧【;,   (四)在水】。库、河道、》水塘、水渠及—其他:水域中?洗刷有毒《有害物品和》炸,鱼、毒鱼;   (!五):在已经或者》能够引?起海水倒《灌,的地段开发地—下水;   —。(六)在堤防、【。水源工程、渠—道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建窑、埋【坟、挖筑鱼塘虾池】;   (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排放废水《弃置垃圾; —  (?八,)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   (《九)在河道、—水塘内?或者: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  ! ,(十)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全—省和:跨,。市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和跨】县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长期!供求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市、县的水量分【配方案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后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外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 (一)在》省管河?流干流上《取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在市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至3【000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管?河流的一级支—流上日平均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在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在县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跨市、县】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水费《的,计收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出规定?之前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供—水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按计《划供水?   ?工业用水应当实行定!。。额,管,理推:广使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控制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   农业用水应!当采取节水灌—溉方式和工程措施】推广节水的耕—作制度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  城镇生》活用水应当安—装水表提倡使用节】水器:具 第五章 —水害防治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与【抗旱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监测和—预报汛情、旱—情 :  :第二十八条》 汛情紧急或者【。旱情严重时》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指【令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随时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和统《一调配水量   】第二:十九条 省管—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蓄洪、》分,洪、滞洪的命—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执!行,水法及本办》法制止违法行为事迹!突出:的;   (二【。)开发、保》护和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三)在水《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水塘—内或者水《工程及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可以并!处每立方米5—至1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三十四条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拒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的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拒不》交纳:水资源费《。的由征收水资源费】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阻碍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