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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兴利与除害并【重、: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和综合科学】考察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四—)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五】)统一管《理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 (六)负》。责,乡,镇供水;   【(七)管理节约用水!工作;   (八)!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处理水事纠纷【; :。  (九)》负责江河、》水库的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监察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七条 全省【。水资源?的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八条 ?。省管和其他跨市【的江:河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外【其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修订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修订后的综】合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农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评价》作为重要《依据   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发展规模限制—。耗水量?大和: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和农业的发【。展逐步建立节—水型工业和农业  ! 有条件利用海水】的工业应当充分利】用海水资《源,   ?第十一?条 : ,在,河道、渠道上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拦渠、跨》河、穿河、穿堤【、跨:渠、临?。河、临渠建筑物【。铺设跨河、跨渠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第十?。二条 国家兴—建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部?分投资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受益的大小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向,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工程》内排污、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四条 在水库周!围和河流两岸从事】采矿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损坏水工程   !第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保,。持采补平衡对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回灌措施!严格控制取水量  ! 第十七条 —对下列水工程—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提水、引—水、泄?水、挡水建筑物【和水电站《;,   (二)水库】;   (三—)河道、渠》道、:堤防;   (四)!水文监测设施—;   (》。五)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 (:六)其他水工—程及:设施   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工!程及设施的权属单位!管理并建立管—理和保护制度  】 第:十八条 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工程》运行、?行洪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  《 第十九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毁坏或?者侵占水文、—水工程及其》通讯、照明、电力】、观测、交》通等设施;   (!二,),在,河道内修建套堤【;   (》三)在水库坝坡、】河堤、渠堤上—建房、放牧;   !(四)在《水库、河道、水塘】、水渠及其他水域】中洗:刷有毒有害》物,品和炸鱼、毒鱼;】   (五)在已】经或:者,能够:引起:海水倒灌的地段【。开发地下水;  】 (六)《在堤防、水源工【。。程、渠道《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建?窑、:埋坟、?挖筑鱼塘虾池—; :。。  (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排放废水弃置【垃圾:;   (八)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   (》九)在?河道:、,水塘:内或者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   》(十:)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二十条 全—省和:。跨市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和跨县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长期》供求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市、县—的水量分配方案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后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外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  (一)》。在,省管河流干流上【取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市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至300《0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管!河流的一级支—流上日?平均: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在—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县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市、县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水费】的计收?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出规定【。之前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供水!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按计划》供水   工—业用:水应当实行》定额管理推广使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控制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   农业》用水应当采取节水灌!溉方式和工程—。措施推广节水—的耕作制《度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  城镇生活—用水应当安装—水表提倡《使用节水器具 第】五章 水《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与【抗旱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监测和预报汛情、】。旱,情 : , 第:二十八条《 汛情紧急》或者旱情《严重时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指令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随时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和统【一调配水量  【 ,第二:十九条 省管—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蓄洪》。。、分洪?。、滞洪的命》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 (一)模范执行水!法及本办法制—止违法行为事迹突】出的;   (二)!开,发、保?护和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三)在】水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  (四《)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水塘?内或者水工程—及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可以《并处每立方》米5至10元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三?十四:条,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拒: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的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拒【不交:纳水资源《费的:。由征收水《资源费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阻?碍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