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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兴利与除害并!重、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和!综合:科学考?察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 ,。(四)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五)统一管》理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 , (六)负责乡【镇供水;   【。(七)管《理节约用水工—作;   (八【)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处理水事纠】。纷;   (九)】负责江河、水—库,的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监察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七条 全省水资!源的: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八条 省管—和,其,他跨市的江河—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外其【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修订【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修订后的综合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农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评价作为重要依】据   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发展规》模限:制,耗水量大和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和农业的《发展逐步建立节水】型工业和农业   !有条件利用》。海水的?。。工业应当充分利【用海:水资源   第十一!条  在河道—、,渠道上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拦渠、跨!河,、穿河、穿堤、跨渠!、临:河、临渠建筑物铺设!。跨河、跨《渠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国家兴建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部】分投资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受益的《大小: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向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工程内【排污、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四条 在《水,库周围和河流两岸】从事采?矿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损坏水【工程 ?  第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保持采—补平衡对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回灌措施严】格控制取水量—   第十七条【 对下列水工程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 (一?)提水?、引:水、泄水、挡水建】筑物和水电站;  ! ,(二)水库;  】 (三)河道、渠】道、堤防;   (!四)水?文监测设《施;  《 (五)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  (六)其—他水工程及设施【   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工程及【设施:的,权属单位管理并【建立管理和》保护制度 》  第十八条 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工程运行、行】洪,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   第十!九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毁坏或者》侵占水文、水工程及!其通讯、照》明、电力、观测、交!通等设?施; ?  (二《)在河道《内修建套《堤;   (三)在!水库坝坡、》河堤、?渠堤上建房、放牧】; :。 , ,(,四)在水库》、河道?、水塘、《水,渠及其他《水域:。中洗刷有《毒有害?物品:和炸鱼、《。毒鱼;?   (五)在已】经,或者:能够引起海水—倒灌的地段开发地下!水;:  : (六)在堤防、】水源工程《。。、渠道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建窑、埋坟、挖筑鱼!塘虾:池;   (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排?放废水弃置》垃圾:;   (八)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   (九)在河!道、水塘《内或者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  ! (十)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全省和?跨市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和跨县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长期供】。。求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市、】县的水量《分配方?案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后,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外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在省!管河流干流上取【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市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至300《0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管《河流的一级支—流上日平均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在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县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市、县《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水费《的计收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出规定之前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供—水,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按计划供《水,。   工业用水应当!实行:定额管理推》广使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控制—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   农【业,用水应当采》取节水灌《溉方式和工程—措施推广节水的【耕作制度《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城镇生活用水应当】安装水表提倡使【用节水?器具 第五章 水】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与抗旱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监测和预报汛!情、旱情《。  : 第:二十八条 汛—情紧急或《者旱情严重》时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指令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随时》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和统一调—配水量 《  第二十九—条 省管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条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蓄洪、分洪、—滞洪的命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执行—。。水法及本办法制【止违:法行为事迹突出的;!   (《二)开?发、保护和》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三】)在:水,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 (四)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水!塘,内或者水工程及【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可以并处】每立方?米5至1《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三十四条【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拒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的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拒不交!纳水资源费的—由征收水资源—费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阻【。碍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