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兴利与除害并重】、,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和综合科学【考察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四)【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五)—统一管?理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六)负!责乡镇?供水;
(【。七):管理节约用水工作;!
(八)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处理水?事纠纷;
(九!。)负责江河、水库的!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监?察,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七条 《。全省水?资源的?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八条 省管和其他跨!市的江河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外其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 修订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修订?后的综合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农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评价作为重!要依据
—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发展【规模限制耗水量大】和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和农业的发展!逐步建立节》水,型工业和农业
】 有条件利用海水】的工业应当充分【利用:海水资源
【第十一条 —在,河,道、渠?道上: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拦渠、跨河、穿河、!穿堤、跨渠、临河、!临渠建筑物铺设跨】河、跨?。渠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第十二条 国家!兴建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部分投资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受益的《大小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向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工程内排污、【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在水库周围和河流!两岸从?事采矿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损坏水工《程
第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保持采补平衡对【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回灌措】施严:。格控制取水量
【 第十七条 对】下列水工程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 (:一)提水、引—水、:泄水、?挡水建筑物》和水电站;
(!二)水?库;:
: ,(三)?河,道、:渠道、?堤防;
(四】)水文?监测设?。施;
? (?五)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 (六)其》他水工程及设施
】 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工程及设施的权【属单位管理并建立】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十八条《 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工程运行、行洪【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
第》十九: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坏或者侵占水文、!水工程及其》通讯、照明》、电力、观测、交通!等设施;《
(二)在河道!内修建?套,堤;
(三)在!水库坝坡、》河堤、?。渠堤上建《房、放牧;
】。(四)在水》库、河道、水塘【、水渠及其》他水域?中洗刷有毒有害【物品和炸鱼》、,毒鱼;
(【。五)在已经或者能够!引起海水倒》灌的地段开发地下】水;
? , (六)《在堤防、水源工程、!渠道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建窑、埋坟》。、挖筑鱼塘虾池;
! (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排放废水!弃置垃圾;
—。 (八)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
】 (?九)在河道、—水塘内或者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
(十)!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全省和跨!。。。市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和跨县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长期:供求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市》、县的水量》分配方?案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后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外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在省管?河,流干:流上取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市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至300【。0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管河!。流的:一级:支流上日平均—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在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在县—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跨市、县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水?费,的计:。。收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出规定之前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 供水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按计划供水
】工业用水《应当实?行定额管理》推广使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控制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
农【业用水应当采取【节水灌溉《方式和工程措施【。推广节水的》耕作制度《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城【镇生活用水应当【安装水?表,。提倡使用节水器【具
第五章 水【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与《抗旱: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监测和预报汛】情、旱情
【第二:十八条?。 汛情紧急》或者旱情严重—时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指令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随时—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和统一调】。配水量?
第二十—九条 ?省管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蓄洪、!。分洪、滞洪的命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执》行水:法及本办法制止违法!行为:。事迹突?出,的;
(二【)开发、保护和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 (三)在水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 (四)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贡,献突出的
—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水塘内或】者水工程及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可以】并处每立方》米5至1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三十四条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拒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的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 ,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拒不交纳水》资源费?的由征收《水资源费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阻碍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