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兴利与—除害并重《、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和综合科【学考察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四)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五)统一》管理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 (:六)负责《乡镇供水《;,   (七)管理节!。约,用水工作; — , (八)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处理!水事纠纷; — , (九)负责江河】、水库?的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监察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七【条 全省《水资源的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八条【 省管?和其他?跨市的江河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外其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修订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修订后】的综合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农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评价作《为重要依《据  ? 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发:展规模限制耗—水量大和《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和农业的发展【逐步建?立节水型工业和农业!   有条件—利用海水的工—业应当充分利用海水!资源   第—十一条 《 在河道、渠道【上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拦渠、!跨河、穿河、穿堤】、,跨渠、临《河、:临渠建?筑物铺设《跨河、跨《。渠,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第十二条 国】家兴建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部分投资—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受《益的大小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向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工程!内排污、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四条 【在水库周围和河流】两岸从事采矿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损坏水工程   第!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保持《采补平衡对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回灌措施严格控【制取水量 》  第十七条— 对下列水工程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提水?、引水、泄水—、挡水建筑物和水电!站;   (二)水!库;   (三)】河道、渠道、堤防;!   (四)水文监!。测设施?; :  (?五,)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  (六)其他水】工程及设施》   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工程及设施的—权属单位管》理并建立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十八条】 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工程?运行、行洪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   第十九】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坏或者侵《占水文、《水工程及《其通讯?、照明?、电力、《观测、交通等设施】;,   (二)—在,河道内修建套堤; !  (三)》在水库坝坡、河【堤、渠堤上建房【、放牧;  —。 (四)《在水库、《河道、水塘、水渠及!其,他水域?中洗刷有毒有—害物品和炸鱼—、毒鱼;   (五!)在已经或》者,能,够引起海水倒灌的地!段开发地下》水;   (六)在!堤防、水源工程、渠!道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建窑、《埋坟:、,挖,筑鱼:塘虾池;《   (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排《放废水弃《置垃圾?; :  (?八)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   (九)在河】。道、水塘内或者【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   !(十)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二?十条 全省和跨市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和跨县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长期供求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市、县《的水量分配方—案,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后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外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在【省管河流干流—上取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在市: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至3【00:0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管河流的一—级支流?上日平均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在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县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跨市、?县,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四条 水《费的计收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出规定之!前,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供水】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按计划供水—   工业用水应当!实行定额管理推广使!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控制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  ! 农业用水》应当采取节水灌【溉方式和工程措施推!广节水的耕作—制度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  城镇《生活用水《应当安?装水表提倡使用节水!器具: 第五章 水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与抗旱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监测和预报》汛情、旱情  【 第二十八条 汛】情紧急或者旱—情严:重时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指令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随时—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和统一—调配水量  — 第二十九》。条 省管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条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蓄【。洪、分洪、滞洪【的命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执行水法《及本办法制止违【法,行,。为事:迹突出的;  【 (二)开发、保】护和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三)在!水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水塘内或者水工【程及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可以并处每立方米!5至1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三十四条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拒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的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拒不交纳水资源费】的,由征收水资》。源费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阻碍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