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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     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向社会》宣传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发布客货流量、流!向运:力投放、运》力结构车辆维修【网点、客货运—站点布?局等:信息引导道路运输】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待《。室,以及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规定的统一标志和执!法证件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道路上设置【征费:稽查站依法》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等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培训 】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之《。外道路运输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报》请批:准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30》日,。内到批准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 ,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开业后!6个月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运! 输 车《 辆 第十一【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持有批准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     【禁止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     第】十二条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第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使用和维】护车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和!装备完好车》容整洁?并按时接受车—辆检测车辆》检测实行统》一标:准、社会《化服务、政府监管】的原则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车辆或者未按】。照规定?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禁【止使用货车、拖拉机!以,及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客运  《。  : 第十?四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装,置营:业标志客运、—零担货运班车—应当装置《统,一的线路牌;危险】货物:、,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装置特种货【物标:志;:出租客运汽车应【当,装置:顶灯和计程计费器】 第四《章  货 物 运】 输 第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其?资质等级确定   !  货运《经营者可《由货主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   货运》经营者应当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     第—十六条 《运输国家和省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物资》的货:主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准运手续【货,主无准运手》续的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  :   第十七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承运危?险化学品  —  :。 第十?八,条 外省货运—车辆:驻在我省从》事经:营活动超《过30日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接受其管理 第五!章,  旅 客 —运 输? 第?十九条 客运线路】经营权(含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下同)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客运经营者的资质等!级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 , 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有限期使用制度 !    《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有限》期使用办法》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第二十一】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客运线?路、站点《、班次、时间及【营运方式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变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客运市场的要求!采取公开方式—对客运线《路、站点、班次、】时间和营运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客运班车应】当进入指定的—站场载客《按照公布《的,时间发车《     》定,线不定班的》。班车应当在指—定站场?按照调度排班顺【序发车    【 ,第二十三条》 ,。客,。。运营运线路经由的地!区不得设卡刁难客】运经营者;》线路:终到:地不得以对等发【车为由阻碍其—。发车   》  第二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客运班车擅】自停班;  —   (二)包车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  》  :。。 (三?)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或者空】车待租拒载、强【行并客;     !(,四)旅游客车沿【。途揽客;     !(五)超过车辆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     (六)】丢站甩客、绕—行揽客和强行拉客】;,。 ,    《(七)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 :    (八)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装载:货物; 《 , ,  (九《)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    》 第二十五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公布所经营【的旅游线路、旅游车!。班次、车型、—票价:并配有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员  【   旅游客车【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在核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 ?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乘车人《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经济的》线路行驶  —   ?。第二十?七,条 旅客客票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凭证: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收取旅—客票款时应当—付给客票并》按照客票《标明的车次、—时间、地点运送旅】。。客;除?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外!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   —  由于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原因造《。成,旅客漏乘、误—乘或:者无:法乘坐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票!款或:者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行李丢失—、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携《带危险品或》者污染环《境的物?品,进站:、乘车 第六章 ! 车辆维修与检测】 :第,二十九条 》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维【修车辆做好维修【记录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工时定额并向车【主开具?结算票?据和工时材料—明细表 《    第三—十条 ?车辆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大》。修、总成大》。修、:小,修,和,车辆二级《维护应当与车主签订!维修:。。合同对维修竣工【的车辆应当签发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车辆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发生故障的车】辆承修者应当—无偿返修;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发生维修质量!争议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二条 肇—事车辆维修》由,车主自?行择厂修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车主指定修—理厂:家    》 第三?十三:条 车辆维修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承修报废车辆!; :    《(二)利用假劣【配件修理车》辆;   》 (三)违反—国家和?。省关于二级维—护的规定漏项、减项!作业;     】(四)?擅,自改装?机动:车 :    第三十【四,条 车辆《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检】测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 运 输 服— 务 第三十五】条 运输《服务包括道路—物流服务、》客货运输代》理、货运信息服【务、搬运装卸、【。。货物中转、货物联运!、货物包装、仓储】。服务、集装箱中转】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客》货运停车场》经营:、,商,。。品,车发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从业人员培训—等     第三十!六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搬运装卸保证作业!质量因?搬运装?卸造成货损、—货差的? 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客运》站、货运站和营【业性:停,车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运输网络!规划要求     !站场经?营者应当为》承运人提供载客、】配货、停《车、发车等经营条件!并,按期结算票款和运】费;为旅客、货主在!购票:、候车、货物托【运等:方,面提:供方便;按核—定的班次和营运【方式售票    】 客、货运站和营业!性停车场不得—接纳:无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站场经营《不得违反《规定向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者收取费用 — ,   第《三十八条《 货运代《理、货?物联运经营者在【货运中发《生货损、货差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货运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对因信息误差造成!的车辆?空驶、运输延—误等经济损失依照约!定承担责任  【  : 第四十《条 仓储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培训 》    第》四十二条 汽车(】含客车、货车、特种!车辆和?其他车辆)租赁经】。营者应当为承租人】提供技术良好、【装备齐全的车—辆   《 , 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八章 — ,价格、票证和—规费: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价格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允许自】行定:价的: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定价报《当地价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布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在其—经营场所和客车【内,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 ,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客票、》货票:等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和转?让   《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生产工具、从!业人员以及经营【情况等统计》。资料 第九章 】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货车》从事客运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客运班—车擅自停班旅游【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或者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的—;    》 (二)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沿途?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     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的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证件不按—。照规:定携带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擅自终止客】。运线路以及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中?途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三)客、货运站、营!业性停车场接纳无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车辆进》站场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照核定的!班次和?营运方式售》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六)不按照规—定签发维修合格【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承修报【废车辆利用》假劣:配件维修车》辆,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当场《处理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有《关营运证件签发待】理,证作:。为其继续营运的凭】证     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并出具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被暂扣】的车辆?属报废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车辆、设备】、工具?被暂扣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当事人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暂扣车辆、设!备、工具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条件核!。发或者?拒绝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的;  》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经营者摊派费用!的; ?   ? (四)利》用职务之便无偿【使用: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工具的《;  ?   (五)强行】为肇:事车:主指定修理厂家【的;   》  (六)违反【规定暂扣车辆—、设:备、工具的; 【    (七—)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十章 —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