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修正 建标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船长不足20米的,最大航速还应当大于10节。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本规则所述“船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并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第三十四条 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