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修正 建标库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高速客船应靠泊符合下列条件的码头:

    (一)满足船舶安全靠泊的基本要求;

    (二)高速客船靠泊时不易对他船造成浪损;

    (三)避开港口通航密集区和狭窄航段;

    (四)上下旅客设施符合安全条件;

    (五)夜间有足够的照明;

    (六)冬季有采取防冻防滑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符合上述条件的码头,督促高速客船在符合条件的码头靠泊,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得堵塞通道。严禁高速客船载运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六条 高速客船应按照国际公约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组织船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演练与培训,并做好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安全须知。

第二十七条 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安全自查表并进行对照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开航前安全自查表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固定航线或者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个小时的,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高速客船不得夜航。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配备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夜视、雷达等设备,严格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夜航布置和操作程序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客船夜航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速客船及人员遇险,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同时立即向就近水上搜救中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