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 (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七条 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 (:一,)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
第八条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外国!。籍船舶驶《离非对外开放水域应!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
》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
! (四)《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第》十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 (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
? (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
》(四)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 (三)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第十一条 海—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
】
(一【)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二)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 (:三)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海上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条件
—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四)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 ,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合】并办理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于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或:者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
》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 :。(六)有符合—。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的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三)近2年内!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 ?。(四)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
— (《五)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
!。 ?(六:)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第十【五条: 海员证核发的条】件
《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的!条件
】(一)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 :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 ,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
(二)】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 (三)—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四)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五,)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应满6个》月
? , 公司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 (二)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 : (三)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四)!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
(—一)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 (二)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 (三)《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 (四)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五)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
(六)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 《(,一)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
》(,二)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 (:三)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 (四?)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 : (五)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
第十八条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
》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 (二)《具有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的:验船能?力和责任能力;【
》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
》(五)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运输部【的规定;
! (六)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 :(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我国设?立验船公司》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验—船公司雇佣的外国公!民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机关规定的资格【和,符合我国《关于外国《人从业的规定并【持有船旗国》政府允许在华从事法!。定船:舶检验业务的授权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