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   ?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    (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  (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七条: 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 ,。 (一)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 (三)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外,国籍船舶驶离非对外!开放水域应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 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   ?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  (三)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  :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  ?。   (四)—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 ,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第《十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     (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  (四)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  :。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   ?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 ,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第十一条 海!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 :     (一)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     (—二)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 (三)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海!上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条【件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     (四)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 ,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合并》办理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于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或者《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 ,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  (六)有符合】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的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三)近2年内—。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四】)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     (】五)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 》    《 (六)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第十五?条 海员证核—发的条件   】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的条?件     (一!)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    《(二:)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  :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    《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    (一—)具有法《人资格;《 ,    《 (:二):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 ,    (三)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  : ,。。 ,(四)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五)!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应满—6个月  —   公司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  :   (二)—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   (三)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    (四)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   ?(一)?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   (二)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     (三)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     (四)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五):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  :   (六)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  (二《)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   (三》)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   (四)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五)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第【十八条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  (二)具有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的验船能力—和责任能力; 】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  (五)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运】。输部的规定; 】   ? (六)《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我国设—立验船公司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验船公司雇》佣的:外国公民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机关规定【的资格和符合我国】关于外国人》从,业的:规定并持《有,船旗国政府允许【在,华从事法定》船,舶检验业《务的:授权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