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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七条【 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
》(一)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
第八条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 ,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 , (三《),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
: :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
》。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外国籍船舶驶!离非:。对外开放《水域应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
【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 (:三)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 ?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 (三)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
《
(—四)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 ,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 ?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第十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 (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 《(四)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 ,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 :。。 (三《)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
第十一条 海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
(【一)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 , : (二)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 (三)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海上: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条件
!。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
(四)】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 ,。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合并办理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于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或者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
》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 (六)有符合】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三)【近,2年内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 (四)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
】
(五)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
(六!)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
第十五条 —。海员证?核发:。的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的【条件:
? : (一)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 (二)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
,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 :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
:。 , , (二)《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
(—三)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 (四》)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 (五)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应满:。6个月
《
, ?。 公司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
(二【),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三)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 ,。 (四)—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
: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
(一)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 :(,二)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三)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 (四)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五)《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六)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 :(一)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三】)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 (四—)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五)【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第【十八条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
—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二)具有《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的验船能》力和:责任:能力;
【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 《(四)?具有相应《的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 ,(五:)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运输部的规定】;
(】六)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 , :(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我国设立验船公【司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验船【公司雇佣的外国【。公,民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机关》规定的资格和符合我!国,关于外国《人,从业的规定并持有】船,旗国政府《允许在华从事法【定船舶检验业务的】授权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