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26号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部长 李小—鹏 : ,。。2021《年,9,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二、?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 :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 ,(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 (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   ?  三、第十二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  :。   ?(,一)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  :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  :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  四、第》十三: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    (三—)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 —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外国?籍船舶驶离非对【外开放水域》应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 ,     五—、第十四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    《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     (三)】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    《。(三)?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     (四】)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  :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   ?。  六、《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一条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修!改为“海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 :     》七、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海上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条件   ! ,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   (四)—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合并办理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于—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或!者,报,告”   —  八?、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 《  : ,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  :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 ,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    (六—)有符合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  九、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海员证【核发的条件》  ? ,。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     十、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五)申》请人如是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的公》司还应当满足距【前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修改为“》(五)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应满6】。个月” 》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