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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 ,2021年第2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二、《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 《 ,   ?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  (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 ,  (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 ,    三、第【十二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    四、第十三!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  :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    《 (三?)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 :  :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外国籍?船,。舶驶离?非对外开放水—域应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 ?  :。 , ,五、第十四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 (三)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   ? (三?。)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 【    (四)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 ,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  :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  六、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一条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修改为“!海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  》   七《、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海上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条件    】。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 (:四)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合并办理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于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或者报告!。”     八、!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  【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  (六)》有符合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   ? 九、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海员证核—发,的,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十】、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五)申请《。人如是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的公司》还应当满足距—前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修改为《“(五)《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应满6个!。月”  》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