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26号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二、!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
《 ,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
《 (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 : 三、第十》二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 ?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
?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 ? 四、第十三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 , (三》)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外国籍船】舶驶离非对外开放水!域应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
】五、第?十四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
(三【)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 ,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
: (四)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
: , 六?、,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一条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修—改为“海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
— 七:、,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海上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条件
】。 ,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 (四)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合并办理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于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或者》报告”
【 八、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
【 ?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 (六》。)有符合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九【、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海员—证核发的条件
!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
:。 ,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
, 十、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五)】申请人如是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的公司》。还应当满足》距前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修改为“(五)】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应满6个月”
】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