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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 20?21年第2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二、!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 【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    《 (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   ?三、:第十二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     (—一,)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   ?  四、第十三【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 ,(三)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 》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外国籍船舶驶离非】对外:开放水域应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     五、】第十四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  :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  :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   (三)—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  : (三)《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 》。    (四—。)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   ?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 六、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一条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修:改为“海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     !七、: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海上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条件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 (四)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合并办—理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于【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或者报告”》 :    八、—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    》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   ?。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   ? (六)有符合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九,、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海:员,。证核发的条》件    —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    十、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五)申!。请人如是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的【公司还应当满—足距前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修改为“【(五)?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应满6个月” 】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