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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    《第四条 《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  (四)建设单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有完整的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材料;《     (十)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  :  (十一)—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二)建设单位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施工单?位名头存入指定的】保证金帐户;  】。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 ,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方案以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   (一》)施工许可证;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三)本规定第(!。二)、(三)—、(:四)、(八)、(】九)项规定的—。文件;  》  :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 ,(五)?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署的技术档案初!。验意见书《;     —(六)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审】核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凭证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48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   ? ,第十:二条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投资额30】万元以内《二,层以下的三》者同时具备的—房屋建筑工程—验收:时可从简但对—成片小区工程则按】。正常程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 各市?(含扩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同时废?。止, ,    附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