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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    (四—)建设单《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 ,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九)—有,完整的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材料;!  :   (十)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   (《十一)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二)建《设单位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施】工单位名头存入【指定的保证金帐户】;,   ?。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方案?以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   (一)施【工许可证;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三)本规定》第(二)、(三)】、(四)、》(八)、(九—。)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五?。)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署的技术【档案初验意见—书,;     (【。六)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审核: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凭证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   第九条—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48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   第《十二条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投资额】30万元《以内二层以下—的三者同《时具备的《房屋建筑工程验【收时可从简》但对:成片小区工程则按】。正常程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含《扩,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同时废止  !   附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