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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00二年!六,月八: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市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供应、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燃气用具】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城市燃气》。事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  城市燃》气事业?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必须重视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城市!燃气在供应、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县!(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  第五条 计【划、规划、公安消防!、劳动安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管理燃气能!。够通达?的地区未安装—管道燃?气的民用住宅、【新开民小区、—新,。建民用住《宅都应当安装管道燃!。。气   《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应—当以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燃气技】术标准的规定—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报有关部门立项!前必须报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部门审核   城!。镇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燃气设【施必须与《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资质必《。须经城建、》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第十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申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试运行证《并经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者不具备资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城市燃气经营活动!   资质审—查按照城市燃气【供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设立—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设立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具【有保障经营的必备】资金;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设备、供气【设施和储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年度审》。检对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禁止从—。事城市燃气的生产和!经营   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为用《户办理转移供气【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无臭》燃气应?当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十六条 !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燃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实际用量《收费城市燃气价格应!当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价   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燃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的用量!以,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和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检验双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交由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确》认其:计量表?不准:的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立即更换!标,。准计量?表,并承担检定费—及返还多《收的燃?气费如确认计量表准!确其检定费由用【户承担   第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城:市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城市》。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章 】设施管理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制止、举【报损坏燃气》设施: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维修管理【   工业、公共】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的维修管!理由城?市燃气企业实施【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管理由用户》自行负责   【民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维修管】理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   【由于用户《的原因致使燃气设施!损,坏,。的修:复,费用由损坏者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实施维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销售燃气器】具必须经《燃气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应—性,检测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燃,气主管部《门列入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性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适应本市使—用的城市燃》气器具目录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燃气《设施不得改》变城市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拆?装,。拨动:燃气:表   《第二十三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燃气:地下管网《上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供气设施安全管理!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堆》放物:料、采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等?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不得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确因建—。设规划需要而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采,取保护或者补—救,措,施,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占压城市【燃气管线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改线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凡》在燃气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正常—运,转、运?营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报请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施工:期间工地应当—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燃《气设施漏气》、损坏的《。现场应当有人监【护并及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到现场抢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由有关安全检!验机构?按规定定期》进行强?制检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城市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城市:燃气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变更名称、用!途或者?。。停止使?用,城市燃气时应当【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停用手续 — , 第二十八条 安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取暖器、!空,调等设?备必须经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燃气:器具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并经燃气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进,入室内的燃》气管线应当设置安】全,控制:。。阀门有燃气管线【的房间不得作为居室!。使用 ?  第三十》。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和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胶管穿【越门、窗、墙壁等】;   (二)【使用:明火检查泄漏点【; :  (三)》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四)【用户:自行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五)】。加热、摔砸液化石油!。气钢瓶;   (六!)改换?钢瓶检验标记和瓶】体颜色?; :  (?七,)利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气或者钢瓶】之间互充液化石【油气 ?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  :第三十三《条, 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确需停气或】。者降压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报请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天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供气压力—降低或者《停止:供气的应当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用户 —。  第?六章 燃气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燃气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  责任事故—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三!十五条 燃气—事故等级按以—下标准划分》   (一)一般燃!气事故?是指1?次事:故,。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  (二《)重大?。燃气事故是指1【次事故?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 (:三)特?。大燃气?。事故是指1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三十六条 一般】燃气事故《和重大燃气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特大燃气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燃气事故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并保护现场 】。  第三十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组织》抢修排除事故隐患】并尽快恢复和保证正!常供气 《。  属于《重,大、特大燃气事故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民防、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规程—并对用户使》用燃气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检修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防护—用,品、器材、车—。辆,等并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预案 】  第四十》一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燃气主管》部门:指定一?方预付待事故责任】。。认定后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害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以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恢复燃气》。。设施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液化气《混空气等气体燃【料 :。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城市燃【气供应、输配、储】存使用的各种设备】、设施及管线  】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城市燃气】的热:。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灶具、茶炉、!锅炉等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事故:是,指城市燃气》供应、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火灾、【中毒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