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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 2002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 二00二年六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市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供应、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燃【气用具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发【展城:市燃气?事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燃气事业—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必须】重视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城市】燃气在供《应,、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县(—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规划、公安消防【、劳动安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管理—燃气能够通达—的地:区未安装管道—。燃气的民用住宅【、新:开,民小区?、,新建民用住》宅都应当安装管道燃!气  ? 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应当】。以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燃气技术标准的规定!。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报有关》。部门立项前必—须报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部门审?。核   《城镇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燃:气设施必《须与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资质】必须经城建》、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申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试运行证—并经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者不具备资!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城市【燃气经营活动—   资质》审查按照城》市燃:气供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设—立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设:立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具有保障经营的必】备,资金;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设备、【。。供气设施和储—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年度《审检对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禁止从】事,城市燃气的》生产和经《营   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为用户办理》转移:供气手续后方可【实施 ?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无:臭燃气?应当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十六条 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燃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实际用量收费】城市燃气价格应当】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价   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燃,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的【用量:以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和—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检验双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交由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确《认其计量表不准的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立即更换标准!计量表?并承担检《定费及?返还多收的》。。燃气费?如确认计量表—准确其?检定费?由用户承担》   第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城市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城市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制止—、举报?损,坏燃气设施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 , 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维】修管理   —工业、公共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的维修《管理:由城市燃气》企业实施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管【理由用户自行负【。责,   民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维修!管理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   由于用!户的原?因致使燃气设施损】坏的修复费》用由:损坏者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实—施维修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销】售燃气器具必—须经燃气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应性检测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燃气:。主管:部门列入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性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适应【本市使?用的城?市,燃气器具《。目录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燃气:。设施不得改变城市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拆装拨?动,燃气表?   第二十—三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燃气地下《管网上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供气设施安【全管:理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堆放物料、—采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等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不得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确因建】设,规划需要而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采取保护或者】补救措施  —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占压城市燃气管线】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改线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凡在燃气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正常运转《、运:营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报请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施工《期间工?地,。应当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燃气设《施漏气、《损坏的现《场应当有人监护【并及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到现场抢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由有?关安全检验机—构按:规定定期进行强制】检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城》市,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城市《燃气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变更—名称、用途》或者停止使用城市燃!气时应当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安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取暖器!、空调等《设备必须经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燃气器具《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并经燃气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第二十九条 进入室!内的燃气管线—应当设置安全控制】阀,门有:。燃,气管线的房间不【得作为居《室使用   第【三十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和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胶管穿越门【、窗、墙壁等;  ! ,(,二)使用明火检【查泄漏点;  【 (三)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  (四)用户自】。行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五)】加热、摔砸液化石】。油气:钢瓶;   (六】)改换钢瓶检验【标记和瓶体》颜色;   (七】)利:。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气或《。者钢瓶之间互充液】化石油气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三十!。三条 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确需停【气或者降压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报】请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天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供气压力降低或!者停止供《气的应当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用户   】。第六:章 燃气《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燃》气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三十!五条 燃气事故等】级按以?下标准划《分   (一)一】般燃气?事故是指1次—事故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重大?燃气事故是指—。1次事故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特】大燃气事故是指【1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三十!六条 一般》燃气事故《和重:。大燃气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大燃气?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七条 发生【燃气事故《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并保》护现场   第三十!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组织抢修排除事故隐!患并尽快《恢复和保证》正常供气《   属于重大【、特:大燃气事故》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民防、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规程并—对用户使《用燃气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检修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防护用品《、器:。材,、车辆等并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预案   第四【十一: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燃气主管部门—指定一方预付待事】故责任?认,定后由责《任人承担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害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以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恢复燃!。气设施?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液化气混空》气等气体燃》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城市燃气供【。。应、输配、储—存使用?的各种设《备、设施及管线  !。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城市燃气的热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灶具、茶炉》。。、锅炉等《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事故是】指城市燃气供—。。应、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火【灾、中?毒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