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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  二00》二年六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市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供》。应、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燃《气,用具: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发展城市燃【气事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燃气事?业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必须重视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城市】燃气在供应、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规划、】公,安消防?、劳动安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管【理燃气能够通达的地!。区未安装管道燃气】的民用住宅》、新开?民小:区,、,新建民用住宅都应当!。安装管道燃》气   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应当以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燃气技术标》准,的规定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报有?关部门立项前必【须,报,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部门审【核 : , ,城镇: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燃气设施必须与【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资质必须》经城建、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申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试运【行证并经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者不】具备资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城市燃气经】营,活动   资质审查!按照城市燃气供【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设立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设立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具有《保障经营的必备资】金; ?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设备、—供气:设施和储运能力; !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年度?审检对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禁止从事城市燃气的!生,产和经营《   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为用户—办理转?移供气手续后方可】实施 ? ,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无】臭燃气?应当: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  第十六条 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燃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实际?用量收费城市燃气价!格应当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价   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燃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 】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的【用量以?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和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检验双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交,由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确认【其计量表不准的【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立即—更换标准《计量表并承担检定费!及返还多收》的燃气费如确认计量!表准确其《检定费由用户—承担:   第《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城市!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城市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制止、举报损【坏燃气?设施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维修管理 —  工业、公—共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的维修管理》由城:市燃:气,。企,。业,实施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管理由用!户自行负责  【 民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维修管理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   !由于用?。户的原因致使—燃气:设施:损,坏的修复费用由损坏!者承担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实!施维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销售燃气器具必【须经燃气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应—性检测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燃气主管部门列【入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性【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适应本市使用的!城市:燃气器具目》录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燃气设施不【得改变城市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拆装拨动燃气表  ! 第二?十三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燃—气地下管《网上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供气《设施安全管理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堆】放物料、《。采,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等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不得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确因—建设规划需要而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采取【。保护或?者,补救措施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占压城市燃气】管,线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改线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凡在燃气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正《常运转、运营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报请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施工期—间工地应当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燃气设】施,。漏气、损坏的现【场,应当有人监护并及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到【现场:抢,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由有关安—全检验?机构按?规定定期进行—强制检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  第二十七—条 未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城市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城市燃气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变更名称、用【途或者停止使用城市!燃气时应《当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安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取暖!。器、空调等》设备必?须经: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燃气器?具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并《。经燃气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进入《。室内的燃气管—线应:当设置?安全控制阀门有【燃气管?线的房间不得作为】居室使用《。   第三十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和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使用胶管穿越!门、窗、墙壁等; ! , (二)使用明【火检查泄《漏,点;   (三【)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四,)用户?自行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五)加热、摔砸】液化石油《。气钢瓶;  — (六)《改,换钢瓶检验标记【和瓶体颜色;—。  : (七)利》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气或者钢瓶!之间互充液》化石油气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  第三十三条 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确需停《气或者?。降压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报请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天,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供气压力降低!或者停止供》气的应当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用户   【第六章 燃》气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燃气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三十五条 燃【。气事:故等级按以下标准划!分  ? ,(一)一般》燃气事?故是指1次事故【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重大燃气【事故:是指1次事故—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特【大燃气?事故是指1》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  :第三十六条 一般】燃气事故和》重大燃气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特大?燃气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燃气事故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并保护现!。场  ? 第三十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组织抢修排【除事故隐患并尽快】恢复和保证正常供】气,。   属于》重大:、特大燃气》事故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民防、》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规程并对用户使【用燃气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检修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防护用】品、器材、车—辆等并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预案 【  第四十一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燃气主管部》门指定一方预付待】事,故责任认定后由责任!人承担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害?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以】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恢复燃气设】施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液化气混空气—等气体燃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城市燃气《供应、输配、储存】。使用的各种》设备:、设施?及管线?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城!市燃气的热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灶具、【茶,炉、锅炉等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事,故是指城市》燃气供应《、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火?灾、中毒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