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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 二0?0二年六月八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市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供应、》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燃气】用具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城市燃—气事:。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燃【气事业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必须重视【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城市?燃气在供应、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规划、?公安:消防、劳动安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管:。。理燃气能《够,通达的地区未安【装管:道燃气的《民用住?宅、新开《民小区、《新,建民用住宅都应当】安装管道燃气 【  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应当?以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燃气技术】标准的?规定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报有关部门立项前】必须报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部门审】核,   城镇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燃【气设:施必须与《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资质必须经城建】、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申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试运行证并!经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者不具备资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城市?燃气经营活》动,   资质审查按照!城,市,燃气供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设立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设立!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  (二)具—有保障经营的必【备资金;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设备、供气设施!和储运能力; 【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年度审检对】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禁止从—事,。城市燃气的生产和经!营   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为用户!办理:转移供气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无臭燃?气应当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十六:条 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燃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实际用量收费城【市燃气价格应—当,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价   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燃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的用量以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和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检验双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交由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确认其计!。量表不准的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立即更换】标准计量表并承担】检,定费:及返还多收的燃气费!如确认计量表准【。确其检定费》由用户承担  【 第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城市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城市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制止、举!报损坏燃气设施【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 , 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维修管理 !  工业、公共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的维!修管理由城市燃气企!业实施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管理由】用户:自行负责   【民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维,修管:。。理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 ? , 由于用户的原因】致使燃气设施损坏】的修复费《用由损?坏者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实施维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销售燃!气器:具必须经燃气—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应性检》。测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燃气!主管部?门列入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性: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适应:本市使?用,的城市燃气器具目录!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燃气设施不得改】变城市?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拆装拨!动燃气表   第】二十:三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燃气地下—管网:上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供气设施安全【管理: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堆放物【料、采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等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不】得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确因建设—规划需要而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采取保护!或者补救措》施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占压城市燃气管线!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改线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 第二十五条 【。凡,在燃气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正常运—转、运?营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报】请,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施工期间工地应当】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燃气设施漏气、损】坏的现?场,。应当有人监护并及】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到现场抢【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由有关《安,全检验?机构按规定定期进】行强制检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城市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城市燃气《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变更名《。称、用途或者停【。止使用城市燃气时】应当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安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取暖器、空【调等:设备必须经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燃气器具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并经燃气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进入【室内的燃气管线应】。当设置安《全控制阀门有燃气管!线,的房间?不得作为《居室:。使用 ?  第三十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和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胶管穿越门、!窗、墙?壁等:;,   (二)—使用明?火,。检查泄漏点;—   (三》),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四)用户自》行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 (:五):加热、?摔砸液化石油气钢】瓶;   (六)】改,换钢瓶检《验标记?和瓶体?颜色;   (【七)利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气或者钢《瓶之间互《。。充液化石油气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三》十三:。条 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确需停气—或者降?。压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报请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天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供气压力《降低或者停止—供气的?应当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用户   第六章! 燃:。气事故处理 —  第三《十,四条 燃气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三十!五条 燃气事—故等级按《以下:标准划?分   (一)一般!燃,气事故是指1次【事故: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重,大燃:气事:。故,。是指1次事故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特【大燃气事故是指1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三十六条 !一般燃气事》。故和重大燃气—。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特大?燃气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发生—。燃气:事故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并保护《现场 ? , 第三十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组织抢修排【除事故隐患并尽快】恢复和保证正常供气!。   属于重大、】特大燃?气事:故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民—防、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规程并对用户使!用燃:气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检修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防护用》。品、器材、车辆【等并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预案 —  第四十一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燃气—主管部门指定—一方预付待事故责任!认定后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害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以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恢复【。燃气设?施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液化》气混空气等气体燃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城市:燃气供?应、输配、》储存使?用的各种设》备、设施《及管线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城市燃气的热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灶具、茶炉、【。锅炉等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事故是【指城市燃气供应【、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火灾:、中毒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