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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 二00二》年六月八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市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供应】、,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燃气》用,具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城市》。燃气:事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  城市燃气事业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必:须重视?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城市燃气在》供应、?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规》划、公安消防—。、劳动安《。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管理燃!气能够?通达的地区未安装】管道燃?气,的民用?住宅、新《开民小区、新—建民用住宅都—应,当安装管道》燃气  《 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应:当以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燃【气技术标准》。的规定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报有关部门—立项前必须报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部门审《核   城镇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燃气设施必须与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资质必须经城!建、: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申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试运行证并经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者?不具备资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城市《燃气经营活动—   资《质审查按《照城:市燃气供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设立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设立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具有?保障经营的必备【。资金;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设备、供》气设施和储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年度】审检对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禁止从!事城市燃气的生产】和经:。。营   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为用【户办理转移供气【手续后方可实施  !。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无臭燃气《应当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十六条 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燃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实际用量】收费城?市燃气?价格:应当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价 】  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燃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  :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的《用量以?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和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检验:双,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交由!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确认其】计量表不准的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立即更换标》准计:量表并承《担检定费及》返还:多收:的燃气费如确—认计量表准确其检】定费由用户》承担   第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城市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城市?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制止》、举:报损坏?燃气设施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维修管理   !工业:、公共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的维修《管理由?城市燃气企业实施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管:理,。由用户自《。行负责   —民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维:修管理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  : 由于用户的原因】致使燃气设施—损坏的修复》费用由损坏》者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实:施维修管理  【 第二十一条 【销售燃气器具必须经!燃气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应《。性检测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燃气主管《部门列入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性!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适应本市使用【的城市燃气器具目】。录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燃气设施不!得改变城市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拆装!拨动燃气表》   第二十三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燃气地下【管网:。上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供气设施安!全管理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堆放物料》、采砂取《土、进?行爆破作业等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不得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确因建设!。。规划需?要而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采取保护或者】补救措施  —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占压城市燃气管】线,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改线—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  第二十五条 】凡在燃气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正常运转、运—营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报请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施工期?间工地应当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燃【气设施漏气、—损坏的现场应当【有人监护并及—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到现场抢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由有关安—全检:验机:构按规定《定,。。期进行?强制:检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城市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城市燃气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变更!名称:、用途或者停—。止使用城市燃气时】应,。。当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安: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取暖器!、,空调等设备必须经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燃气器具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并经燃气【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进入《室内的燃气管线【。应当设置安全—控制阀门有》燃气管?线的房间不得—作,为居室使用》。   第三十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和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胶管穿越门、—窗、墙壁等》;   (》二)使用明火检查泄!漏点;   (【三)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四)用《户自行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五)加热、摔砸】液化石油气钢瓶; !  (六)改换钢瓶!。检验标记《和,。瓶体颜色;》   (七)利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气或者钢《瓶之间互充液化【石油气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三十三条 !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确需停气或!者,降压: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报:请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天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供气压力—降低或者停止供气的!应当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用户   第六!章 燃?气事:故,处理 ?  第三十四条 】燃气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 第三十五条— 燃气事故等级按】以下标准划分 【  (一)》一般:燃气:事故是指1次—事故: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  (二)重—大燃气事《故是指1次事—故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 (三?)特大燃气事故是指!1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  第三《十六条 一般—燃气事故和重大【燃气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特大燃《。气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燃气事故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并保护—现场 ?  第三十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组织抢修排除事故隐!患并尽?快恢复?和保证正《常供气 《  属?于重大、特》大燃气?事故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民防、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规程并—对用:户使用燃气》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检修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防护用品、器材!、车辆等并》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预:案,   第四十—一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燃气?。主管部门指定一方】预付待事故责任【认定后?由责任人承担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害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以【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恢—复燃气设施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液化气—混空:气等气体《燃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城?市燃气供《应、输配、储存【使用的各种》设备、设施》及管线?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城市燃气》的,热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灶:具、茶炉、锅炉等】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事?故是:指城市燃气供—应、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火灾、中毒【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