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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复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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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复:查工作由省》。质监总站组织实施根!据各:市推荐名单》和工程进度采取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省优质结构工!程集中检查每—年至少一次随—机抽查适时》进行;
】 (二)《每次复查《应当成立复查组复查!组由2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实施回避制》度
《 (三)复【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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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结构质量情况的汇!报,。;
? , 2、》征求建设、监理单】位和所在地监督机】构,的意见;
】 3、观看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及验收情—况的5?分钟PPT资料【或录像?
4、】核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原件;
】 5》、抽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 : 6、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
】 7、反馈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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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提出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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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于复查时主》体结构?分,部未全部完成—的工程由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后续评?价并及时将剩余工程!质,量评价情况》上报后期质量严重下!。滑的工程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条 】 复:查工作?。实施动?态监管?全程:跟踪申?报单位应当》每月上传反映—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的10张现场照【片及文?字说明上《传时:间截止到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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