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复 查
【
第十二条 】复查工作由省质【监总站组织》实施根据各》市推荐名单和工程进!度采取?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一)省《。。优,质结构工程》集中检查每年至少】一次随机抽查适时进!行;
》 (《二)每?。次复查?应当成立《复查组?复查组由《2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实施》。。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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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复查工作程序
! , 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结构质?量情况的汇报;【
—2、征求建设—、监理单位和所在地!监督机构的意—见,;
3、!观,看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及?验收情况的》5分钟PPT—资料或录像》
? : ,4、核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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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抽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 6、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
》 7?、,反馈检查情况;【
》 8、提出复查【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复查时主体结】构,分部未全部完—成的工程由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后续评价并】及时将剩余工程质】量评价情况上—报后期质量严重下滑!的工程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条 》 复查工作》实施动态监管全程跟!踪申报单《位应当每月》上传反映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的?10:张现场照片及文字说!明上传?时间截?止到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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