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复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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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复查工作!。由省质监总站组织】实施根据各市推荐名!单和工程进度采取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 (一)省优质结构!工程集中检查每【年至少一《次随机抽《查适:时进行;
【 ?。(二)?每次复?查应:当成立复查组复查组!由,2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实施回避制【度,
,
《 ,(三)复查》工作程序《。
? 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结构质量《情,况的汇报《。;
— 2、征《求建设、监理单位和!所在地监督机构的】意见;
【 3、观》看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及验收情况的5分!钟PPT《资,料或录?像
4、!核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原件;】
》 5、抽《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 6、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
7、反!馈检查情《况;:
8、】提出复查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复!查时:主体结构分部—未全部完成》的,工程由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后续评》价,并及时将剩》余工程质量评—价情况?上,。报后期质量严—重下滑?的工程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条 !。 复查工作实施动态!监管全程跟踪—申报单位应当每月上!传反:映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的10《张现场照片及—文字说明《上传时间截止到【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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