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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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节科字[!2,0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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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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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规范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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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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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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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应用《节能技术与装备使】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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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JD1】4-011-2【008)、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等有关标准【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下达!各设区市
】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分配—的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制定?改造计划、落—实改造项《。目
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改造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等】。主管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下一年】度改造立项项—目登记表《、评审?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作为拨付中—央、省?级奖励补助资金【和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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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已立项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9月底前【提交当年项目变【更申请报告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监理企业和材料!供应商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改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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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改造专项—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提出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技术要】求、采购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组织安装、实】。。施热源和管网—热,平衡改造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改造项目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于当年采!暖季前完《工并于11月底前】将改造内《容和面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于当年采暖季—开,始前完成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应!当自:。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热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
—(一)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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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完成改造项目—自验后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 (三)【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验收;
】 (四)对验】。。收合格的节能改【造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形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项目!汇总: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意《见书:等资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设区【市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复验—抽验比例不低于项】目数量?和面积的3》。0%
《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并?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核查的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实行单位自筹、】受益居民负担、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加大【资,金配套力度》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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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及时分解下达!奖励资金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报送的改【造项目有关资料的】审,核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整改【并暂缓或者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中央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办法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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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虚假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和实—施,进度骗取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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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时完成、】未按规定《内容实施或者竣工后!不能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 : (四?)项目验《收后抽验认定—为,施工质量不》合,格达不到节能—效果的;
!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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