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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 鲁》建节科字[》2013]2—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 关于印发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  】。   为规》范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山东省财【政厅 ? 2《013年8月—2,0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应】用节能技术与装备使!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过程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JD?14-011-【2008)、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等】有关:。标准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下达各?设区市 》 ,  :。。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分配的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制定改—。造计划、落实改造】项目 《 ,   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改造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等主管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下一》年度改造立》项项目登记》。表,、评审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作为拨付】中央、?省级奖励《。补助资金和》验,收的依据 》 第:七条 已立项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9月底前提交【当年项目变更申【请报告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 第八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监?理企业和材料供应】商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改造效《果, 第?九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改造专项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提?出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技—术要求、采》购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组织安《装、:实施:。。热源和管《网热平衡改造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改造项目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于,当年采?暖季前完工并于1】1月底前将改造内容!和面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于,。当年采暖季开始【前,完成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应当自《。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热】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 !    (一—)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完?成改造项目自—验后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三:),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验,收; 《    (》四)对验《收,合格的节《。能改造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形《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项!。目汇总?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意见—书等资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设区市【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复验抽》验比例不《低于项?目,数量和面积的3【。0%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并?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核查的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实行单位自筹、】受益居民《负担、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加大!资金配套《力度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及:时分解下达》奖励资金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报送的改》造项:。目有关资料的审核】。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整】改并暂?缓或者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一)违【反,中央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办法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  !   (二》)提供虚假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和!实施进度骗取—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 :。 ,  :  (三)》未,按时:完成:、未:按规定内容实施或】者竣工后不能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   (四)项目验!收后抽?验,认定为施《工质量?不合:格达:。不到:节能效果的;  !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