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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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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节科—字[201》3]:2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
》 为规范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山?东省财政《厅
《 2013年8月2!0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应用节能技【术与装备使》。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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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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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J》D14-《。0,11-2008【)、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等有关标准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下达:各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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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分配的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制定改造计划、】落实改造《项目
】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改造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等主—管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下一年《度改造立项项目登】记表、评审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作【为拨:付中央、省级—奖励:补助资金《和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已立项【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9月底前提交】当年项目变》更申请报告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监【理企:业和材料供》应商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改造效果
【第九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改造!专,项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提出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技—术,要,求、:采购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组《织安:装、实施热源和【管网热平《衡改造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改造项目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于当年《采暖季前完工并于】11月底前》。将改造内容和面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于当》年采暖季开始前完】成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应当自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热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
! (《一,)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完成改造】项,目自验?。后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 (三》)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验收;】
》 (四)对验收合】格,的节能改造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形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项目!汇总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意:见书等资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设区市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复验抽验》比例不低于项目数量!。和面积的30%
! :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并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核查的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实行单位自》筹、受益《居,民负担、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加大资金配套【力度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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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及时分《解下达?奖励:资金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报送的改造项目】有关资料的》审核: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整:改并暂缓或》者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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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中《央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办法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
【 (《二)提供虚假—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和实施进度【骗取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
】 (三)未按时完!成,、未按规定内容【实,施或:者竣工后不能—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 (四)项目验收后!抽验认定《为施工质量》不合:格达不?到节能效果的;
! :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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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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