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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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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节科字】[2:0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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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
为】规范:。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0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应用节】能,。技术与装备》使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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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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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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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JD:14-011-【200?8)、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等有!关标准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下达各设区市—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分配】的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制定改造计划【、落实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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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改】造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等:主管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下《一,年度改造立项项【目登记表《、评:审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作为拨付中央—、省级奖励补助资金!和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已立项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9月底》前提交?当年:项目变更申请报告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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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监理企业》和,材料供应商》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改造【效果
第九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改造】专项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提出》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技术!要求:、采购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组织安装、实!施热源和管》网热平衡改》造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改造项》目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于当】年采暖季前完—工并于11月底【前将改造内容和【面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于当年?采暖季?开始前完成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应当自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热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
【 (一)—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完,成改造项目自验【后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 (三)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验收;
!。 (四)对》验收合格的节能改】造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形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项目—汇总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意?。见书:等资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设区市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复验抽】验比例不低》于项目数量和面积的!30%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并【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核查!的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实行单位自筹、受】益居民负担、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加大资金配套力度!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及时分解【。。下达奖励资金—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报送的!改造项目有关—资料:的审核?。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整改】并暂缓或《者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 (《一)违反中央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办法: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
】 (二?),提供:虚假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和实:。施进度骗取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时?完成:、未按规定内容【实,施或者竣工》。后不能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四)!项目验收后抽验认】定为:施工质?量,不合:格达不到节能效果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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