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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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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节科【字[2?013]28号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
为规!范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山东省财政厅
】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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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应用节能技!术与装备《使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过?程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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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JD1?4-011-20】08)、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等有》关,标准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下达:各设区市
!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分配的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制定改造计划、【落实:改造:项目
》 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改造—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等主:管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下《一年度改造立项项】目登记表、》评审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作!为拨付中《央,、省级奖励补助资金!和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已立项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9月底前提交当【年项目变更申—请报告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监理》企业和材料》供应商?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改造效果
第】九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改造专项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提:出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技》术要求、采购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组《织安装、《实施热源和管网热】平衡改造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改造项目》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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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于当年采暖季前】完工并于11月【底前将改造内容和】面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于,。当年采暖季开始前完!成,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应当自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热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
(【一,)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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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完成:改造:项目自验后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 , (《三)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验收?;
— ,(四)对验收—合格的节能改造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形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项》目汇总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意见书等》资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设区市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复验抽!验比例不低于项【目数量和面积—的30%
》
?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并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核查的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实行单位自筹、受益!。居民负担、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加】大资金配套力度【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及时:分解下达奖》励资金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报送的改造项目有关!资料的审核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整改并暂缓!或者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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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中央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办,。法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
— (:二)提供《虚假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和实施进度骗!取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
— (三)未—按时完成、未—按规定内容实施【或者竣工后不能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 ? (四)项目验收后!抽,验认定为《施工质量不合—格达:不到节?能效果?。的;
—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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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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