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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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节科【字[2013]2】。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
《 为规范》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0,日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应用节能技术—与装备使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过程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JD14】-011-200】。8)、?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等有关标!准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下达各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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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分】配的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制定改造计】划、落实改造项【。目
》 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改》造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等主管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下一:年度改造立项项【目登记表、评审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作为拨付《中央、省级》奖励:补助资金《和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已?立项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9月底前提交当年】项目:变更申请《报告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监》理企业和材料供应商!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改造】。效果:
第?九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改造专项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提出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技《术,要求、采购》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组!织安装、实》施热源和管》网热平衡改》造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改造项目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于当年采《暖季前完工并—于11月底前将改造!内容和面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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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于当年采暖季开始前!。完成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应?当自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热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
【(一)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完,成改造项目自验后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 (三)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验《收;
》。 ?(四)对验收合格】的节能改造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形: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项目汇总《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意见书》等,资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设区市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复验抽验比例【不低于?项目数?量和面积的30%】
》。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并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核查的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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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实行【单位自?筹、受益《居民负担、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加大资?金配套?力度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及:时分解下达》奖励资金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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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报!。送的改?造项目有关》资料的审核》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整改!并,暂缓或者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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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中央《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办法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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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虚假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和实施进度骗—取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
【 , (三)《未按时完《。成、未按规定内容实!施或者竣工》后不能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 (四》。)项目?验收后?抽验认定为施工质量!不合格达不到—节能:效果的;
!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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