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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鲁建节!科字[2013]2!。。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 ?  :   ?为,规范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0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应—用节能技术与装备】。使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过,程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JD14-0】11:-2008)、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等有关标准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下达各设区》市 :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分《配,的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制定!改造计?划,、落实改《造,项目    【。 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改造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等主管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下一年度》改造:立,项项目登《记表、评审》。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作为拨付中央、!省级:奖励:补助资金和》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已立项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9月底前提》交当年项目变—更申请报告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监理企?业和材料供》应商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改造效果【 第九《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改》造专项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提出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技,术要求、采》购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组织:安装:。、实施热源和管【网热平衡改造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改造项目【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于当年采】暖季:前完工并于》11月?底前将改造内容和面!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于?当年采暖季开始前】完成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应当自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热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 :    (一)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二)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完成改造》项目:自验:后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  (三)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验,收;    【 (四)《对验收合《格的节能《。。。改造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形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项目汇《总,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意!见书等资《。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设区市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复验抽《验比例不低于项目数!量和面积的30【%   》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并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核】查的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实》行单位自筹、受益居!。民负担?、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加大资金配!套力度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及!。时分解?下达奖励资》金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报送?的改造项《。目有关?资料的审核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整改并》暂缓或者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中央【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办,法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  !   (二)—提供虚假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和【实施进度骗》取,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 :  :   ?(三)未按》。时完成、未按规定内!容实施或者》竣工后?不能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 (四?)项目验收后—抽验认定为施工【质量不合格达不到】节能:效果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行—为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