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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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节,科,字[2013]2】。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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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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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应用节能技—术与装备《。使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过程!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JD—14-011—-200《8)、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等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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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下达各设—区市
》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分:配的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制定改造《计划、落实改—造项目
】。 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改造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等,主管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下一?年度改?造立项?项目登记《表,。、,评审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作,为拨:付,中央、省级》奖励补助资金—。和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已立项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9月底【前,提交当年项》目变更申请》报告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监—。理企业?和材料供应商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改造效—果
第九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改造专项》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提出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技术要求、采购【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组》织安装?、,实施热?源和管?网热平衡改造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改造项目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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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于当年采暖季前完】。工,并于:。11月底前将改造内!容和面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于当《。年采暖季开始—前完成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应当?自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热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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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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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完成改造项目自】验后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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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验收!;
(】四,。)对验收合》格的节?能改造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形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项目汇总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意【见书等资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设区市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复验抽验比例!不低于项目数量【和面积的30%【。
《 ,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并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核查的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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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实?行单位自筹》。、受益居民负担【。、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加大资金》配,套力度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及时分解】下达奖?励资金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报送的—改造项目有关资【料,的审核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整改?。并暂:缓,。或,者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一)违反中央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办法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
! (二?)提:供,虚假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和实施—进度骗取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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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时完成》、未按规《定内容实施或者【竣工后不能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四)项目验收后【抽验认?定为施工《质量不合《格达:不到节能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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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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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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