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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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节科:。字[2013—]2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
! 为规范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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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 2013年8月!20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应—用节能技术与装备】使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过程《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JD14-01【1,-2:008?)、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等有关】标准: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下达各【设,区市
》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分配】的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制定改造计划、落实!改造项目
】。 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改造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等,主管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下—一年度改造立项【。项目登记《。表、评?审,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作为拨付中央!、省:级奖励补《。助,资金和?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已?立项: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9月底【前提交当年项目变更!申请报?告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监理企业【和材料供应商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改造效果
第九】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改》造专项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提出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技术要】求、采?购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组织安《装、实施热源—。和,管网热平衡改造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改—造项目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于当:年采暖季前完—工并于11月底前将!改造内容和面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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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于当年采暖季!开始前完《成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应当自!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热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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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
(一)!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二)《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完成改造项!目自验后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 ,(三:)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验收;
】 , , , (四)《对验:。收合格的节》能改造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形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项目汇总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意见书等》资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设区市—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复】验抽验?比例不低于项目数量!和,面积的30%—
?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并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核查的【。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实行】单位自?筹、:受益居?民负担、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加大?。资金配套力》度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及时!分解下达奖励资金】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报送的改《造项目有关资料【。的,审核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整改并暂缓—或者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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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反中央—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办法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
— , (二)—提供虚?假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和实:施进度?骗取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
】 (三)未按时!完,成、未按规定内容】实施或者《竣工后不能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四)!。项目验?收后抽验认定为【施工质量不合—格达不?到节能效果的—;
?。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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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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