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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鲁建!节,。科字[2《013]2》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     !为规范?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0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应用节能!技术:与装备使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过程】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JD—14-011-2】。。008)《、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等】有关标?准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下】达各设区市》   《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分配的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制定》。改造计划、落—实改造项目   !  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改造】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财政等】主管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下一年度改造!立项项目登记表、评!审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作为?拨付:中央、省级奖励【补助资金和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已立项《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9!月底前提交当年【。项目变更申请报【告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监理!企,业和材料供应商【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改造效!果, :第九条 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改造》专项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提出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技术要求《、采购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组织安装【、实施?。热源和管网》热,平衡:改造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改造项【目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于当年【采暖季前完工并于1!1月底前将》改造内容和面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于当年采暖【季,开始前完成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应【当自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热》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   《  (一)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二)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完成改造项目—自验后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     》(三:)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验收;    】 (四)对验—。收合格的《节,能改造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形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项目汇总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意见【书等资?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设区市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复验抽—验比:例不低于项》目,数量和面积的3【0%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并,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核查的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实行单位》自,筹、:。受,。益居民负担、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按照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加大资金》。配套力度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及时分【解下达奖励资—金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报送的!改造项目有关资【。料的审?。核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整改并?暂缓或者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一)】违反中?。央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办法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   !  :(二)提供虚假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和实施进度骗取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 : ,   (三)未按】时,完成、未按规定内】容实施或者竣—工后不能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  :   (四)项目】验,收后:抽验认定为施—工质量不合格达【不到节能效果的【。。;,    》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