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细则鲁文群[2017]7号 建标库

山东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细则

鲁文群[2017]7号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细则的通知

各市文广新局:
    现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文化厅
2017年6月22日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完善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0号文件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2号),结合我省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在山东省境内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益性文化产品或服务供给、以及公益性文化活动举办等。
    (一)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等资源优势,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民办图书馆、文化馆、大剧院、音乐厅、美术馆、文体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鼓励社会力量以冠名、合作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捐赠等形式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二)公共文化活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合作、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包括各类公益性质的节庆文艺活动,群众性广场文化活动,音乐会、演唱会、演奏会、表演专场活动,书法、美术、摄影作品展览展示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宣传活动,以及其它不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文艺活动等。
    (三)文化设施运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竞标等方式市场化运作政府投资的大型文体设施,包括政府投资的图书馆、文化馆、大剧院、音乐厅、美术馆、文体活动中心等,充分整合设施、设备、人才、市场等资源,实现管理专业化,为群众提供低价或免费的文化服务。

第三条 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公开、公益的原则。

第四条 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社会资本的合法性由社会资本投入者负责。

第五条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文化行政部门或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鼓励和回报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社会资本投入者: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社会资本投入者提供一定的宣传服务;
    (二)及时向社会资本投入者发布国家政策、发展规划、准入标准、行业动态、项目招标、产品和服务采购等信息,为社会资本投入者了解文化市场动态,拓展营销网络和渠道提供协助;
    (三)向社会资本投入者授予所参与项目的冠名权或协办署名权;
    (四)通过宣传媒体公告对社会资本投入者致谢;
    (五)为社会资本投入者参与建设举办接收仪式;
    (六)对贡献突出、项目效益显著的社会资本投入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其他有利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鼓励方式。
    上述鼓励方式由社会资本投入者与项目承办单位以合同、协议等合法形式确定。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保障社会资本投入者的相关权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与社会资本投入者签订项目合同或协议;
    (二)对投入的社会资本开具合法凭证;
    (三)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项目质量;
    (四)对社会资本投入的财、物严格依法使用和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账外核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非法处置;
    (五)健全财务制度,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未能如约完成社会资本投入的,投入者应向项目承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依法和依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相关责任方不得以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