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改【造与移交
】。
第十四条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改造
》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当与"一—户一表"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加强!物防、技《防建设?推行封闭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安全供水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经》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签订资产转移相关!手续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应当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
《 , 设区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具体办法《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 ,
第十七条 【移交后的住》宅小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归城镇供水!企业所有;泵—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城!镇供水企业可以无偿!使用
第十八条!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与最终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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