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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权【属与:移交 第十四!条 下列依照城【市规划确定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向接】收单位进行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  : (一)幼》儿园;  —   (二》)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   !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    【 (四)《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    (五)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 , (六)警》务室; 》    (七)便民!菜市场;    !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归政府所】有的其?。。他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书面通知】接收单位接收公共】服务设施《    》 接收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移交协议并按【。照规定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做好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不【得拒:绝接收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资料、工程报建、】建筑施工图》纸,等,有关文件移交接收单!位并将移交资—料清单作为》移交协议附》件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接收单位指定!的单位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直接将房》屋,登记在?接,收单位指定》的单位名下》房屋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土地可以单独划宗】的单宗确权》;不能单独划宗的】按照公用宗确权【 第十八条 【接收单?位接收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告知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到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设【置、:设施配置与运—营管:理等由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一!)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由市》民政部门负责;【   《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四—)警务?室由市公安部门负】责,;   》  (五)便民【菜,市场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十九条》 村居改为社区【的在安?置小区?内按照?。规划由?本,村居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本社区不进行产】。。权移交 第二【十条: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厕及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一《条 超?市、商?店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投资统【一建设其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买受】人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应《当纳入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