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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零星住宅等》(以下统《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等工作!岚,山,区,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文化、!卫生、体《育、:商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