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1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六条 《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地震、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农业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和控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全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和—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
】 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全省的地质灾—害状况定期进行分】析和趋势预测
第十!条
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一条
—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 ,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地:段、发生地》。段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和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六条 【
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高陡边【坡区开劈山体、进行!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对防止滑—坡、崩塌的》加固措施应当由所在!。市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
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十九条》 :
地质灾害治理!。遵循谁诱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条
因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承揽单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 (三)单位【自,行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单位负责—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单位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起点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 ,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影响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 ,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