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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1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六条 】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环境保护》。、地:震、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农业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和控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全】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和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   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全省的地《质灾害状况定期进行!分析和趋《势,预,测 第十条  【   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一条    【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  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地】段、发生地段—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和《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六条   】  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高陡边坡区!开劈山体、进行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对》防,止滑坡?、崩塌的加固措施应!当由所?在市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 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十九条  】。   地质灾—害治理遵循》谁诱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条  【   因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承揽单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  (三)单—位自行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单位负?责,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单位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起点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影响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