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1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六条
【。 ,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地震、【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农—业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和控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全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和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
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全省】的,地质灾害状况定期进!行分析和趋》势预测
第十条【
》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
第十一条 —。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十三条 【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地段、发生—地,段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和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六条
— 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
第十七—条 ?
:。 经批准《在高陡边《坡区开?劈,山体、进行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对防止滑坡、崩!塌的:加固措施应当由【所在市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
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遵循谁诱】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条
因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承揽单?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三)单位自》行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单位负责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单位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起—点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影响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 ,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