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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1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六条《    《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地震、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农业》。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和【控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全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和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 《。  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全省的地】质,灾害状况定期进行分!析和趋势预测 【第十条     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一条  《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  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十三条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地段!、发生地段》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和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六条 《    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 】第十七条    】 ,。经批:准,在高:陡边坡?区开劈山《体、进行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对防止滑坡、崩】塌的加固措施—应当由所在市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 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遵循谁诱!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条    【 因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承揽单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三)单】位自行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单》位,。负责: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单位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起点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影响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