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1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六条 【
: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地震、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农业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和—。控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全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和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
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全?。省的地质《灾害:状况定期进行分析和!趋,势预测
第十条 】
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
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十三条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地—段,、发生地段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和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六条
— 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高陡边坡区—开,劈山:体、进行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对防止滑坡、崩塌!。的加固措《施应当由所》在,市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
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十】九条
— 地质灾害治理遵】。循,谁诱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条
—因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承揽单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三)单?位自行?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单位负】责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单位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起点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影响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