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1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地震、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农业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和控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全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和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
【 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全,省的地质灾害状况定!期进行?分析和趋势预测【
,第十条 》
: 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一条
】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地段、发生地!段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和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
第十七条
】 经批准在高陡】边坡区开劈山—体、进行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对防止【。滑坡、?。崩塌的加固》措施应当由所在市】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
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十九条
】 地质灾害治理遵!循,。谁诱:。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条 】
因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承揽单?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三)】单位自行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单,。。位负责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单【位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起点】。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
: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影《响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