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1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环境保护、地震】、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农【业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和】控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全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和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
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全省!的地:质灾害状况定期进】行分析和趋势预【测
第十《条
》 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十—三条
》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地段、发生地段】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和《。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
【第十七条《 :
经批准在高】陡边坡区开劈山体、!进行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对防止滑坡、】崩塌的加固》措施:应当由?所在市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
,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十九条 —
地质灾—害治理?遵循谁?诱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条
! 因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
第二十一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承揽单《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 :(三:)单位自行》。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单?位负责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单【位,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起点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影响?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