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1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六条 》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地震、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农业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和!控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全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 ,。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和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
《 :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全省:的地质灾《。。害状:。况定:期进行分析和趋势】。预测
第十条
! 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一条—
?。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十三条 【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地段、发生地段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和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六条 《
:。 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
第十七条 !
经》批准在高陡边坡区】开劈山体《、进行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对防止!滑坡、?崩塌的加固措施应】当由所在市》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
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遵循谁诱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条
因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承:揽单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三:)单位自行》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单位负责《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单位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起点: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 ,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影响《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