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1,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六条  !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环境?。保护、?地震、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农业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和控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全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和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 》  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全省的》地质灾?害状况定期进—行分:。析和趋?势预:测 第?十条     【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地段》、发生?地段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和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 第十七条】   ?。  经批准》在高陡边《坡区开劈山体、进】行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对防止《滑坡、崩塌》的,加固措?施应当由所在—市,。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 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十九条    【 地质?灾害治理遵循—谁诱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条     【因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承揽单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 (:三,)单:位自行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单位负责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单位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起—点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 ,。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  :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影响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