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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1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环境保护、地震】、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农业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和!控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全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和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 ! , 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全省的地质灾—害状况定《期进行分《析和趋势《。预测 ?第十条?     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一!条 :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    《。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地段、发】生地段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和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高陡边坡区开劈!山体、进行》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对】防止:。滑坡、崩塌》。的加固措施应当由】。。所在市?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 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十九条   —  地质《灾害治?理遵循谁《诱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条   》  因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承》揽单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三)单】位自行?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单位负责!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单》位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起点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影响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