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1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环境?。保护、地《震、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农业《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和》控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全: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和,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
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全省的《地质:灾,害状况定期进行【分,析和趋势预测
【第十条
— 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一条
【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 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 ,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地段】、发生地段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和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六【条
《 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高陡边坡区!开,劈山体?、,进行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对防止】滑坡、崩塌的加固】措施:应当由所在市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
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十九条
】 地质灾害治理遵循!谁诱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条
】 因: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承揽单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三)单位!自行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单位负责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单位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起点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影响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