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1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环境保护》。、地震、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农》业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和】控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全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和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
! 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全省的—地质灾?害状况定期》进行分析《和趋势预测
—第十条
【 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
? 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 》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地段》、,发生地段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和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六条
【 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
】第十七条 》
? 经:批准在高陡边坡【区开劈山《体、进行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对防止滑!坡、崩塌《的加固措施应—当,由所在?市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
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遵循:谁诱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条
】因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承揽单!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三)?。单位:自行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单位》负责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单位【。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起点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影响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