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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1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环境《保护、地震、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农业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和控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全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   ?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和》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 !  :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全省的地!质灾害状况定期进行!分析和趋势预—测 第十条 —  :  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一条 ?   ?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 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  :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地段、发《生地段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和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六条 》  :  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 第十七条   !。。  经?批准在高陡边坡【区开劈山《。体、进行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对防止滑坡、崩!塌的加固措》施应当由《所在市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 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遵循谁诱】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条  《   因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承:揽单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三)单位!自行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由单位负责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单位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起点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  :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影:响,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