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五条。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