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15.4  经济评价

15.4.1矿井投资分配不允许按比例分摊,应按设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方案确定年度投资,以便于项目的投资计划安排与实施。

15.4.2矿井项目资本金总额的确定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否则,项目不能立项。

15.4.4矿井流动资金估算,对新矿区由于无可借鉴的资料,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15.4.5矿井生产成本计算,无论处在何种设计阶段,均应结合设计项目的井型、工艺特点,在广泛占有类似矿井实际成本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计算方法、参数选择、项目组成应正确可靠,应全面反映生产成本的各类费用要素组成,符合现行财务制度的各项规定。

15.4.6在经济评价中煤炭销售价格是最敏感的因素,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煤炭市场行情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为增加项目的抗风险性,不得采用最高价。

15.4.7针对矿井设计中存在项目企业财务评价主要经济指标不齐全的现象,对经济评价指标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