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15.2.1本条规定了矿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所需的全部生产工人和管理人构成。生产工人应包括井下工人和地面工人,管理人员应包括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均属原煤生产人员。

15.2.2本条规定了小型矿井劳动定员确定的原则,对不同的设计阶段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1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由于设计深度所限,按排岗确定劳动定员有难度,因此,提出可参照类似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的矿井原煤生产人员

          效率类比分析确定劳动定员。

        2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了应按可行性研究确定的系统环节排列计算的要求,并留有15%的余地。

        3初步设计阶段,提出了必须按系统环节定岗定员计算的要求。

        4矿井管理人员,是按近年来小型矿井设计经验确定的。设计可根据各矿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15.2.3矿井劳动定员的在籍系数与矿井年工作制度、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及出勤率有关。矿井设计年工作制度为330d;根据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年法定工作日为251d;出勤率与劳动者病、事假因素有关,通常井下生产工人出勤率为90%,井上生产工人出勤率为95%。考虑以上各种因素影响并参考国内生产小型矿井的实际统计资料,规定矿井主要生产环节为三班工作制,生产工人的在籍系数和非生产环节在籍系数取值范围,可在此范围内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