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13.3  室外给水排水

13.3.1工业场地职工生活用水、食堂、浴室、洗衣房用水及生产用水参考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规定。其中食堂用水提高到10~20L/人·餐,池浴与淋浴日用水量,按最大班的2.5倍计。其他用水为未预见水量和管道漏失量,参照了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规定,按日总用水量的15%~25%计算。

13.3.2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依据地区消防条件采用低压制、临时高压制或高压制的给水系统。

关于消防车到达失火地点的时间规定,系根据1982年10月公安部、原城乡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制定的,根据小井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了消防车到达失火地点的时间,只要求5min到达失火地点,没有强调到达责任区最远点。

13.3.3生产、生活及消防管道设计为合用的管道系统,系考虑小井用水量较小,各项用水水质相近,设计合用管道管理方便,节省投资。

13.3.5矿井的外排水,包括矿井井下排水和工业场地生产、生活污废水的排放。这两部分水是否需要处理,取决于当地环保部门对排出水的水质控制和原水水质情况。当进行复用时取决于用水单位对水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