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9.7  煤质检查

9.7.1为控制和保证矿井的煤炭生产质量,矿井宜有煤的采制样装置和煤样室。根据矿井规模和工艺布置,可采用人工采样或机械化采样。煤样化验室群矿可合建,210~300kt/a的矿井可单设。150kt/a及以下矿井可委托其他部门进行制样和化验。

9.7.2外运煤应进行计量,矿井应根据外运车辆的类型设置计量装置,计量装置的类型可采用衡器或其他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