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11.3  井下供配电

11.3.1  井下主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电缆供电,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电缆的截面选择,应在任何一回停止供电时,其余电缆仍能保证全部负荷用电。

11.3.2  井下主变电所内的电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保证一、二级负荷用电。

11.3.3有两回路电源线路进线的井下主变电所,高、低压母线宜用单母线分段。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下井电缆回路数相协调。

11.3.4井下变电所进出线断路器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主变电所应设置进线断路器。双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单电源进线高压用电设备超过2台时,宜设置进线断路器或进线开关。

        2主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高压馈出线,应设置带断路器的  专用开关柜。  

11.3.5  井下每个开采水平宜设置一个主变电所。主变电所应留有高、低压配电装置的备用安装位置,其数量不宜少于各自安装总数的20%。

11.3.6井下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立井井筒、钻孔、倾斜角45°及以上的井巷中,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

          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倾斜角在45°以下的井巷中,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

          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主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采用铝芯电缆,其余均应采用铜芯电缆。

11.3.7井下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电缆。

11.3.8井下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