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10.3  工业场地防洪与排涝

10.3.1  矿井不应受洪水威胁。井口及工业场地的防洪标准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

10.3.2在山坡地带建矿时,应在场地上方设置截水沟。截水沟的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汇水面积大小、地形特点及溢流时的影响确定,重现期宜为10~25a。

10.3.3  防洪设计高程应按重现期的计算水位(包括壅水和风浪袭击高度)加安全高度计算。井口及工业场地安全高度,平原地区应为0.5m,山区应为1.0m。截水沟安全高度不宜小于0.3m。井口的设计高程应以校核标准检验,按二者的大值确定。

10.3.4防洪设计的洪水流量及相应的最高洪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采用当地水利部门或地质报告的实测资料。

        2当缺乏上述资料时,应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实际调查。

        3流域情况已有改变或有水利、交通、城镇等规划时,应考虑其影响。

10.3.5水库地区的防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井场地应按水库修建后对河道水文要素、岸坡稳定及河道泥沙冲刷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2矿井位于水库下游,当水库防洪标准低于矿井井口及场地防洪设计标准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