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10.1.1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地形图的比例应根据地形条件、企业规模和工程性质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用1:1000或1:2000,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可采用1:500或l:1000。

10.1.2工业场地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地形、地物、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和工业场地竖向布置,协调井下开拓部署、地面生产系统、地面运输等主要生产环节进行布置,做到有利生产,方便运输,节约用地、减少压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建(构)筑物的功能特点,因地制宜地分区布置。

        2建(构)筑物、道路及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紧凑合理,线路短捷,相互协调,整齐美观。

        3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的地段。

        4充分利用地形,处理好建(构)筑物位置与风向、朝向的关系。

        5符合环保要求,搞好绿化美化设计,改善场地环境,总绿地率不应小于15%。

        6  应与当地规划或矿区地面总布置相协调。

        7改建、扩建矿井,应充分利用已有场地、建(构)筑物和设施。

10.1.3场前区各种建筑物、道路、广场、绿化设施等应统一布置,相互协调。矿办公室应布置在场前区内外联系方便的位置。矿灯房、自救器房、浴室、任务交代室等建筑物应按人流路线布置,靠近升降人员的井口,组成联合建筑;分散布置时,井口房、下井等候室、矿灯房、浴室之间应设人行地道或走廊。

10.1.4进风井口应布置在不受粉尘、煤尘、灰尘、有害及高温气体侵入的地方。

10.1.5  通风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物和设施,并应考虑噪声和排风对周围的影响。

        2  与进风井口、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低瓦斯矿井不应小于30m,高瓦斯矿井不应小于50m。

        3  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室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10.1.6压缩空气站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空气清洁,受粉尘、废气及可燃性气体污染最小的地点;吸气口与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等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10.1.7储煤场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污染最小的地点,与进风井口、提升机房、矿井修理车间、矿办公室等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10.1.8锅炉房的位置应靠近热负荷中心,便于供煤、排灰和回水,并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进风井口、压缩空气站、变电所、矿办公室等建筑污染最小的地点,其距离不宜小于30m。

10.1.9  变电所的位置应便于进出高压输电线路和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并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受粉尘污染最小的地点。室外变配电装置与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等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10.1.10矿井修理车间、器材库(棚)应位于与副井联系方便的地方,矿井修理车间、器材库(棚)的前面应有装卸、临时堆存、检验或维修操作等场地。

10.1.11支护材料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材料场应位于工业场地的一端,并便于来料运输和人井方便;木料场距进风井口的距离不得小于80m。

        2坑木储存量,当矿区有总坑木场时,宜按10~15d坑木消耗量计算;当无总坑木场时,根据坑木供应情况确定,可按45~60d计算;

          占地面积综合指标,可按每立方米木材占地面积5~8m2计算。

        3支护材料场内应有消防通路;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设置消防通路确有困难时,应设置消防管路和消火栓等设施。

10.1.12当设置临时排矸场时,排矸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选在煤层露头或煤层赋存深度小于lom的地方;不得排弃在采空区上方有漏风的范围内。

        2  应选在便于运输、运距短和有利于今后进行综合利用的地点。

        3  不得污染水源。

        4  不占良田,不影响农田水利设施,当沿山坡沟谷排弃矸石时,应考虑地形地质条件,防止发生滑坡或矸石滑落,冲毁农田、

          沟渠和道路。

        5  矸石不应排弃于河中。当利用河滩弃置矸石时,应采取防止淤塞河道措施,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6  排矸场的位置,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居民区污染最小的地点,与村、镇居民区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与标准轨距铁

          路、公路、道路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进风井口距离不得小于80m。

10.1.13工业场地围墙内用地面积,应按《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