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通风与安全

7.1  

7.1.1矿井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完整的通风系统,确保有足够的新鲜空气送到井下各工作场所,保证安全生产和良好的劳动条件。

      2  通风系统简单,风流稳定,易于管理。

      3  具有抗灾应变能力,发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便于人员撤出。

      4  有符合规定的井下环境与安全监控系统和检测措施。

      5  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  通风系统基建投资省、营运费用低、综合经济效益好。

7.1.2矿井通风系统,应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设计生产能力、煤层赋存条件、表土层厚度、井田面积、煤层自燃倾向性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高瓦斯和煤层易自燃矿井,应采用对角式、分区式或中央边界式通风;当井型小、井田面积小时,可采用中央式通

        风;当井田走向较长时,初期可采用中央式通风,逐步过渡为对角式、分区式或中央边界式通风。

      2  矿井通风宜采用抽出式。当地形复杂、煤层露头发育、采空区多,可采用压人式通风。

7.1.3矿井总进风量,应为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个场所的供风量,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2  矿井通风风量系数考虑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宜取1.15~1.25。

      3  进、回风井,风硐,主要进、回风巷道的风速,应小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高风速。

      4  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及煤岩巷等各类巷道的风速,不应小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

      5  抽放瓦斯专用巷道的风速不应低于0.5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