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4.1 立井井筒
4.1.1 立井井筒应采用圆形断面,其断面尺寸应根据提升容器的类型、数量、最大外形尺寸、井筒的装备方式、梯子间、管路、电缆布置、安全间隙及所需通过的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4.1.2 立井井筒支护类型及支护材料,应根据井筒用途、服务年限、井筒穿过岩(土)层的条件、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穿过表土层、断层破碎带或含水基岩,经技术经济论证后,采用注浆、冻结、钻井、沉井、帷幕等施工方法施工,其井壁结构可选用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复合井壁。
2 含水丰富的厚表土地区,表土段及表土与基岩结合处的井壁结构应加强。
4.1.3 立井井筒提升罐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罐道宜采用型钢组合罐道、冷弯方型钢罐道或钢轨罐道。
2 钢丝绳罐道宜采用密封或半密封式钢丝绳,对提升终端荷载不大、服务年限较短的井筒,也可采用普通钢丝绳罐道。
3 井型小、服务年限短,也可采用木罐道。
4.1.4 罐道梁一般宜采用型钢罐道梁。其梁的布置形式可采用简支梁、连续梁及悬臂梁,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悬臂梁,其悬臂长度应小于0.7m。罐道梁的间距应根据所选用的罐道长度及罐道受力大小确定,宜采用4~6m。
4.1.5 井筒装备中所有的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防腐蚀处理。
4.1.6 立井井壁结构、井筒及装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立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GB 50384的有关规定。
4.1.7 井底水窝深度与清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底水窝深度,应根据井筒用途、井简装备、提升系统、水窝清理方式、井筒延深方式等因素确定。
2 箕斗井井底的清理方式,应根据井底与大巷的相对关系确定。箕斗井井底在运输水平以下,应设清理硐室及清理斜巷;箕斗井井底在运输
水平以上,应设清理硐室及清理平巷。
3 罐笼井井底的清理方式,可利用巷道与箕斗井清理巷道连通,集中进行清理,或在井底水窝设水泵进行清理,但必须设置便于行人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