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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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市容维护《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 (二)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
】(二)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的《;
》 (三)在建【筑物顶部乱搭—、乱放的;
【 (》四)利用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发布信息的;
】 (五)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的】;
— (六)景观照【。明设:施图案或者灯具【残缺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七:)未:按照:规定时间启闭景观】。照明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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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二)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活动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没,有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或者—污染、损坏》路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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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摆放物品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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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牌!匾标识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 (五《)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外立面】张贴、吊挂宣—传品的;
【 (六)—。擅自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桥】梁等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的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进行【道路养护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场地!未设置隔离栏,【施工机具及》材料摆放《杂乱无?序的;
】 (二?)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未?按照规定及时修复】。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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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变更临街—门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临街建【设工地不《设,置围挡的, —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未》作必要的覆盖—的,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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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妨碍城市管理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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