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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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房屋安全】检,。查和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修缮责任人拒不承!担修缮费用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阻碍对危!险房屋加固》和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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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的;【
: (二)使!用人由于堆物超过】允许荷载或重物【。冲击影响结构的;】。
【(,三)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 (四)使!用人明知结构—异常:、变形对险情—不及时申《报,的,;
】(,五):使用人擅自使用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六!)行为人由于打【。桩、开挖《、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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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拒绝】、妨碍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或妨碍《房屋修缮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加固修】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危险房屋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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