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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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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房屋安全!检查和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修缮责任人拒不承担!修缮费用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阻?碍对危?险房屋加固》和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的;
!(二)使用》人由于?。堆物超过允许荷【载或重物冲击影响】。结构的;
》
—(三)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四)使?用人明知结构异【常、变形对险情不及!时申报的;
【 : (五》)使:用,人擅自使用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 (六)】行为人由于打桩、】开挖、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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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
: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拒绝、【妨碍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或:妨碍:房屋:修缮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加固—修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危:险房屋?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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