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房屋安】全检查和《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修缮责任—人,拒不承?担修缮费用》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阻!碍对危?。险房屋?加固和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的; ! ,。     (二)】使用人由《于堆物超《过,允许:荷载:或重物?冲击影响结构的;】     【(三)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   ?(四:)使用人《明知结构异常、【变形对险情不及【时申报的; 【     (—五)使用人擅自使用!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六)行为》人,由,于,打桩、开挖、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 ,   ?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拒绝、妨!碍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或妨—碍房:屋修缮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加固修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危险房屋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