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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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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 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第八】条 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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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
【。 (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资:质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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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 (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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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申请人《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资质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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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技:术评审由技术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承担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由许可!机关从其建》立的质量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符—合回避要求》
《 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开展【评审保守《申,。请人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阶段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许】。可机关应《当将专家技》术评:审时间安排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技!术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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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专家技术评审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对!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申请人完成质—量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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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在专家技术评审时】限内向许可机关【。报送专家技》术评:审报告
】 专家技术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对申请人资!质,条件等?事项的核查抽查情】况和存在问》题是:否存在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严重不符》、伪造?质量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数据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评!。审总体意见等—
: : 许可机关—可以将专家技术评审!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许可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上应当注明机构【名称:发证机关资》质专业、类别、等级!发证日期有效—。期证书?编,号,检测资质标》识,等;副本上还应当注!明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项目及参数、资【质延续记录、变【更,记录等
【 ,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
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资质延续!审批的?应当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资?质延续审批》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资质延续!审批的?申请人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并:。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符合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准】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续5年
第二十!二条 资质延—续审:批中的专家技术评审!以专家组书面审【查,为主但?。。申请:人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许可机关】认为:需要核查的》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发!。生检测场所地址【变更:的许可机关应当选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他变更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交资质申—。请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1:5日前告知》。许可机关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许可机关开展检】测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和专家技【术评审不《得收费?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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