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六条? 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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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第八条 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
!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
!
(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
(—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
? (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资—质,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 (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 : (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申请人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资质—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审
》 专家—技术评审由》技术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承担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由许可机关从【其建立?的,质,量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符合【回避要求
】 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开展》评审保守申请—人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阶段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许可机》关应:当将专?家技术?评审:时间安排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技术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专家—。技术评审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对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申请人完成质—量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在!专家技术评审时限】内,向许可机《关报送专家》技术:评审报告
! 专家技术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对申请—人资:质条件等事项的核】查抽查情况和存【在问题是否存—在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严重不《符、伪造质量—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数据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评审总体意见等!
,
, 许可机关可!以将专家技术评【审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许可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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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上应当—注明机构名称发【证,机关资质专业—、类别?、等级发证日期有】效期证书编号—检,测资质标识等—;,副本上还应》当注明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项目及参数、资!质延续?记录、变更记—录等
》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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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 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资质延续审批的!应,当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资质延续审批【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资—质延续审批的申请人!。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并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符合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准》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续5年
】
第二十二条 【资质延?续审批中的专家【技术评审以专家【组书面审查》为,。主但申?请人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许可机关】认为需要《核查的?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发!生检测?场所地址变》更的许可机关—应当选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他变更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交资《质申请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15日前!告知许可机关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许可机关开—。展检测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和专家技术【评审不得《收费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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