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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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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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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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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第】。八条 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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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
】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
(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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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资质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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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 ?。(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申请人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资质?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审
】 : 专家技术评审由】技,术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承担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由许可机关从【其建立的质量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符合?回避要求
】 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开展】评审保守申请人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阶段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许可机关应当】将专家技术评审时】间安排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技术—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专家技术【评,审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对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申请【人完成质量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在专家技术评审时!限,内向:许,可机关报送专家技】术评审报告
【 专家技术】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对!申请人资质条件【等事项的核查抽【查情况和《存在问题是否存【在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严重?不,符、伪造质量—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数据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评审总《体意见等
》
》许可机关可以将【专,家技术评《审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 ?正本上应当注—明机:构名称发《证机关资质》专业、类别、等级】发证日期有效期【证书编号检测资【质标识?等;副本上》还应当注《明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项目《及参数、资质延续】。记录、变更记录【等
《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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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资质延续审批!的应当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资质延续【审批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资质延续审批的【申请人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并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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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准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续5年
】第二十二条 资质延!续审批中的》专家技术评审—以专家组书》面审查为主但申请】人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许可机关认—为需:要,核查的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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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 发生检测》场所:地,址变:更的许可机关应当】选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他,。变更: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交资【质申请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1》5日前告知》许,可机关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许可》机关开展检测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和专【家技术评审不得【收费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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