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六【条 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  :   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  :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第八条 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 —    (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    (》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  :   (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资【质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  (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  (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申请人【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资质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审,     专家技!术评审由《技术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承担: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    《。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由许可机关【从其建?。立的质量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符》合回避要求》  ?   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开展?评审保守申请人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阶段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许可机》关应当将专家技术评!。审时间安排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技术【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专家技术评审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对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申请人完成】质量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在专【。。家技术评审》时限内向许可机关报!送专家?技术评审报告—     专【家,技术:。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对—申请人资质》条件等事项的核查】抽查情况和》存在问题《是否存在《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严重不【符、伪造质量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数据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评审总体意见等【     许可】。机关可?以将专家《技术评?审情况向社会公示 !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许可《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   ?正本上应当注明机】构名称发证机关资】质专业、类别、等级!。发证日期有效期证书!编号检测资》质标识等;副本上】还应:。当,注明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项目及《参数、资质》延续:记录、变更记录【等  《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 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资质延续审—批的应当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资!质延续?审批申请材料— ,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资质延续审批的】申请人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并【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符合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准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续5年 ! 第二十二条— 资质延续审—批中的专家技术【评,审以专家组书面审】查为主但申请—人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许可机关认—为需要核查的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 ,。   ? 发生检测场所地】址变更的许可机关应!当选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他变】更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交《资质:申请: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15》日前告知《许可机关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许可机关开展【检测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和专家技术评—审不得收费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