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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政府助购申请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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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政府】助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当以家庭或单】身职工为单位—以家:庭为单位的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直接申?请
《 第六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助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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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市主—城,区城:镇,户口或居住》证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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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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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含】)以下
【第七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助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年满18周岁—;
》 ? (二)已—与本市主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一年以上!;, ,
《 (三)在】主城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 第八条 市主城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助《购共有产《权住房具《体程序如下 —
】(,一):初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所在?居委会(社区)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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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审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成员的住—房状况向有关部【门致函委托进—。行相关信息查—询,有关:。部门审查相》关信息并在15日内!出具证明《材料;
! (三)公示】家庭住房《、资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后,通过:媒体和申报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有异议?。的,由,户籍(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为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出具共有产【权住房政《府助购资《格证明?。
《第九条 主》城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助—购共有产权住房具体!程序如下
! ? (一)初审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予?以登记并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担保《材料报送《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
! (二)复】审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成员的住房状况向房!产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致函委》托查询?房,产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查相关信息】并在15日内出【具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为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出具共有—产权住房政府助购】资格:证明
》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应?将信息比对工作【列入工?作,职责事项《。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在接》到,各区委托《查询函后应》当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证明房产—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对住房【及购置住《房信息?进行认定《;民政部门负责对城!市,低保家庭信》息进:行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进行认定;公—安部门负《责对家?庭成员以及》车辆购置信息进行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信息进?行认定;工商部门负!责对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认定;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对存款?、证券?。、个人保险等信息】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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