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排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队伍日常【管理、设《施建:设、:装备配备《、治超站点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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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 《(一)县道不少【于10米;
】 (二】),乡道不少于5米; !
》 (三)村道】不,少于3米《
《 ,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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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拆除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
!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采石取《土;
】 (《四)撒?漏污:物、倾倒垃圾—、焚烧物品》、堵塞边沟;
! 《 (五)损坏、】破坏桥?梁护:栏、栏杆《扶手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
【 (六)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
— 《 , ,(七)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八)擅!。自更新采伐树—木,;,
【 (九)》其他损坏、破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
【 有前款》行为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三十!。七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短距—离行:驶的情形除》外)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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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农村公路《超限检测站
【 第三十八条 】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农,村公路交通事—故时如?涉及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查验—损,失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道、村道上》设置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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