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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邯【政办字?[2016]101!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6年】6月24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邯!郸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 :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广新:(文物)《、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旅游、工商、—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国土?资源:。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名,。城办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经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名录: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和优秀历史文【化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     (!二)对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 (四)《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能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作坊、】商铺、?厂房等; 】     (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 ?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原?工艺、材料等)【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 对达到文【物或其?他保护级别的历【史建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相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不同可按!。以下:方式实施保护 【     (】。。。一)对于建》筑结构、《外部装?。饰、内部空间—保存均较为完好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设施的修缮》方式实施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     (】二)对于建筑结构尚!存,外部装饰仍可见、但!有损毁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历史】。。建筑:。外部特征的维—修,方式调整和完善【内部:布,局、设?施; 【。  :  (三)对于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历?史建筑?采用改善《为主的方式》对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实施保护 —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配置【和完善防雷、安防等!安全设施 【 第十四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建筑和原有空【间景观相协调;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专家及社会!意见 《 ,。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应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向所有权!人颁:发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及【管理工作定期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建!筑,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文!化背景、文化价值、!稀有程度等文字、图!纸、图片《、影像基《础资料; 【  ?   (二》)修缮?、装:饰、装?修等过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三!)拆迁或者异地重】建的踏勘《。、测绘、信息—记录:和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相关资料《; 《   《  (四)》历史建筑现状使【用及权属变化情况;!   【  (五)》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图文资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