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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邯政办字[2】016]10—1,。。号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4【。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邯郸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广新(】文物)、《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旅】游、工?商、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国土【资源: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名?城办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经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名录 —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  ?   (《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和《优秀历史文》化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   ? (二?)对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   — ,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  (?四)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能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作坊、】商铺、?。厂房等?; —  :  (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原工艺《、材料等)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 对达到文【物或其他《保护:级别的?历史建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相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不》同可按以《下,方式实施保护 】     (一】)对于?建筑结构、》外部装饰、内部【空间保存均较为完】好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设!施的:修缮方式实施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     (二【)对于建《筑结构尚存》。外部装饰仍》。可见:、,但有损毁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历史】建筑外部特征的维修!方,式调整和完善—内部布?局、设施《; : ,     (】三)对于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历史?建筑采用改》善为主的方式对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实》施,保护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配置【。和完善防雷、安【防,等安全设施 】 第十?四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建筑》和原有空间景观相协!调;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限期拆除—。 ? 第十七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专》家及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应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向?所有权人颁》发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及管》理工:作定期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建筑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文化:背景:、文化?价值、稀有程度【等文字、图纸、【。图片、影《像基础?资料;  !。  :。 (二)修缮—、装饰、装修等过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     (【三)拆迁或者异地】重,建,的踏勘、《测绘、信息》记录和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相《关资料; 】 , ,   (四)—。历史建筑现状使【用及权属变化—情况; 】   ? (五)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图文资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