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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邯政办字[20!16]?101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4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邯郸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广新(文物》)、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旅游、工商、】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国土资源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名城办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经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名录 !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和优:秀历史文化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     (二)】对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 ?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    (四—)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能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作—坊、:商,。铺、厂?。房等; 》 ?    (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原工艺、—材料:等,)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 对达—到,文物或其他保—护级别的历史—建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相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不同可按以》下方式实施保护 ! : ,   (一)—对于建筑结构、外部!装,饰,、,。内部空间保存均【较为:完好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设,施的修缮《方式实施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二)对于建筑【结构尚存外部装饰】仍可见、但》有,损毁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历史建筑外部—特征的?维修:方式调整和》。完善内部布局、设施!;   】  :。(三)对于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历史:建筑采用改善—为主的方式对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实?施,。保护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配置和完善防雷、!。安防等安全设—施 《 第十四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建筑和原有空—间景观相协调;【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专家及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应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向所】有权人颁发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及管理工作定期【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历史建筑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文化背?景、:文,化价:值、稀有程度等文】字、图纸、》图片、影像》基础资料; 【    — (:二)修缮、装饰、装!修等过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 (三)拆》迁或者异地重—建的踏勘、测绘、信!。。息记录和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相关资料;】 ,    【 (:。四)历史建筑—现状使用及权属变化!情况; 】    (》。五)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图文】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