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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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政办字[2】016]《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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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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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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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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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邯郸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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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 ,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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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广新【(文物)、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旅游、工商、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国土资【源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名城办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经?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名录》
?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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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和?优秀历史文化—。。。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 ? ?(二)对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 》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 (四)—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能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作》坊、商铺、厂—房等:;
【。 ?(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原工艺、材料等)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 对达到文物或其】他保护级别的历【史建: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相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不同可按—以下方式《。实施保护
— ? (一)—对于建筑《结构、外部》装饰、内部空间【保存均较为完好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设施的修缮》方式实施《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 (二)对于建筑!结构:尚,存外部装饰》仍可见、《但有损毁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历】史,建筑外?部特:征,的维:修方式调整和完善】。内部布?局、:设施:;
》 (三)对!于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历!史建筑采《用改善为主的—方式对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实施?保护
》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配【置和完善防雷、【安防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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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建筑和原有空【间景观相协调;【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专家及】社会意见
—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应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向所有权人颁发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及管!理,工作定期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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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历史建筑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文化背】景、文化价值、【稀,有程度等文》字,、图纸、图片—、影像?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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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缮、装饰、—装修等过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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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拆迁或者!异地:重建的踏《勘、测?绘、信息记录和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相关资料; 【
: : (四—)历:史建筑现状》使用及权属变—化,。情况;
【 , : (五《),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图文资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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