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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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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政办字[2!。016]101【。号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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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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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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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邯郸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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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广新(—文物)、《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旅》游、工商、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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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国】土,资源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名城办《。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经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名录【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和优秀历【史文化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 ,(二)对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 ,(四)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能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作坊》、商铺、《厂房等;《
《 (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原:工,艺、材料等)—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 对达到文物—或其他保护级别的】历史建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相【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不同可【按以下方式实施保护!
【 (一)对于建筑结!构、:外部装?饰、内部空间保【存均较为《完好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设施的修缮》方式实施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 (二)对于!建筑结构尚存外部】装饰仍可见、但【有损:毁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历史建筑外部特征!的维修方式调—整和完善《内部布局、设—施;
! (?三)对?。于,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历《史建:筑采用改善》为主的?方,式,。对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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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配置】和完善防雷》。。、安防等安》全设施
— 第:。十四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建筑?和原有空间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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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专家!及社会意见
】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应《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向所有》权人颁发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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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及管理】工作定?期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建筑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文《化背:景、文化价值、稀有!程度等文字、图纸、!图片:、影像基《础资料;
】。 》。(二)修缮、—装饰、装《修等:。过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三】),拆迁或者异》地重建的踏》勘,、测绘、信息—记录和?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相关资料;!。
【。。 (四)历史建】筑现状使《用及权属变化情况】;
】 (五)》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图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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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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