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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邯《政办:字[201》6]101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2016年【6月24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邯郸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广》新(文?物,)、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旅游、工商、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国【土资:源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名城办】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经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名录 !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和?优秀:。历史文?化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  》 ,  (二)对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   — ,。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     (四【)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能,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作坊、商铺、厂】。房等:;   】  :(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 ?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原工艺、材料!等)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第十条 —。对达到文物或其【他保护级别的历史建!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相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不同?可,按以下方式实施【保护 ? :  :  : (一)对于—建筑结构、外部装】饰、内?部空间保《存均较为《完,好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设施的修缮【方,式实施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   (二)对于建!筑结构尚存外部装饰!仍可:见、但有损毁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历史!。建筑外部特征—的维修方式调整【和完善?内部布局、设—。施,。; 》   ? ,。 (三)对于—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历史建《筑采:用改善为主的—方式对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实施保护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配置《。和完善防雷、—安防等安全》设施: , , 第?十四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建筑和》原有空间景观相协】调; 》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限期拆除》 : 第十七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专家及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应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向所有权人颁发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及管:理工:。作定期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历史?建筑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文【化背景、文化—价值、稀有程—度,。。等文字?、图纸、图片—、影像基础资料; ! ?     (二)】修缮、装《饰、装修等过—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   ? (三)拆迁或【者异地重建的—踏勘、?测绘、信息记录【和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相关】。资料; 《  》  :。 (四)《历史建?筑现状使用及—权属变化情况; 】     (!五,),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图《文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