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邯政!办字[20》16]?101号
—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6【年6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邯!郸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
: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广新(文物》),、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旅游、—工商、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国土资源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名城办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经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名录
!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 (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和优秀历史!文化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
《。 (《二)对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 , , :。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 (四)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能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作坊、商铺、厂】房,等,;
》 (—。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
: ,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原工艺、—材料等)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第十条 对达到】文,物或其他保护—级别的历史》建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相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不同可按【以下:。方式:。实施保护
— : , (一》。。)对于建筑》结构:。、,。外部装饰、》内部空间保存—均较为完好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设施的》修缮:方式实施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 ?。 (二)—对于建筑结构—。尚存外部装饰—。仍可见、《但有损毁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历史:建筑外部特征的【维修方式《调整:和完:善内部?布局、设施;—。 ,。
,
— (三)对于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历史建》筑采用改善为—主的方式对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实【施保护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配置【和完善防雷、安防等!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建筑和原有】。空间景观相协调【;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限期拆除
! 第十七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专家及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应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向所有权!人颁发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及管【理工作定期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历《史,。建,筑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文化背景、文化!价值、稀有程度等文!字、:图纸、图片、影像】基础:资料; 《
— (二)修缮、装!饰、装修等过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 (三)拆—迁或:者异地重建的踏勘】、测绘、信息记录和!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相关资料;【
!(四)历史建筑【现状使用《。及权属变化》情况:;
《 《 :(五)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图文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