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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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政办字?。[2016]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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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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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邯郸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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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广新(》文物)、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旅游—、工商、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国—。土资源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名城!办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经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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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和优秀历】。史文化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 (二)对【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
【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
— (四)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能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作坊、商铺》、厂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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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原工艺、材料等【)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 对达到文物或其】他,保护级?别的历?史建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相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不同可按以下【方式实施保》护
【 , (一)《对于建筑结构—、外部装饰、内部空!间保:存均较为完好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设施】的修缮方式》实施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 (二【)对于建《筑结:构尚存外部装—饰仍可见、但—有损毁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历史建筑】外部特征的维修方式!调整和完善内部布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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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历史建筑》采用改善为》主的方式对》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实施保护】。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配置和完善防雷、】。安防等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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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建筑和原有—。空间景观相协调【;
?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专家及—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应: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向所》有权人颁发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及管:理工:作定期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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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历,史,建,。。筑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文化背景、】文化价值、》稀有程度等文—。字、图纸、图片【、影像基础资—料;
》 (【二)修缮、》装饰、装《修等过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 ,(三)拆迁》或者异地《重建的?踏勘、测绘、信息】记录和?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相关资料》;
》 ? (四《)历史?建筑现状使》用及权属变》化,情况;
】 : (五)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图文资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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