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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邯政办字[20】16]101号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邯郸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广新(?文物:),、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旅!游、工商、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国土资源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名城办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经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名录 》 ,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和优秀历史文化!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  :  :(,二)对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   》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 ,  《 ,  (四)》。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能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作坊、商【铺、厂房等; !。     —(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  》。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原工艺、材料—。等)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 对达到—文物:或其他?。保护级别的历史建】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相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不同可按】以下方?式实施保护 】     (一【)对于建筑结构、外!部装饰、内部空【间,保存:均较为完好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设施的修《。缮方式实施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 ,    《 (二)《对于建筑结构尚存外!部装:饰仍可见、但—有损毁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历史》建筑外?部特征?的维修方式调整和完!善内部布局、设【施;  】  : (三)对》于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历?史建筑采用改善为】主的方式对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实施保护 !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配置?和完:。善防:雷、安防《等,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建筑和原《有,空间:景观相协调; 【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限】期拆除 《 第十七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专家及社会意】见 ?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应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向所有权人【颁,发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及管理工作定期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历:史建筑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文化背】景、文化价值—、稀:有程度?等文字、《图纸、图片》、影像基础资—料; 【    《(二)修缮》、,装,饰、装修等过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三)拆迁或—者异地?重建的踏勘、测绘】、信息记录》和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相关资【料; 【 ,  : (:四)历史建筑现状】使用及权属变—。化情况;《 : ?    (五)【。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图文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