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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邯?政办字[2016]!101号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6年6!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邯,郸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广?新(:文物)、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旅游、工商、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国土资!源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名城办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经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名录 】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  :(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和优秀》历史文化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     (二)对!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 :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     (四!)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能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作坊、商《铺、厂房《等;: 《     (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   《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原:工艺、材料》等)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 对达—到文物或其他—保护级?别,的历史建《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相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不同可按《以下方式《实施保护《     】(一:)对于建筑结构、外!部装饰、内部空间】保存均较《为完好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设施的【修缮方式实施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  (二)对于【建筑结构尚存外【部装:饰,仍可:见、但?有损毁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历史建筑外—部特征的维修方【式调整和完善内部】布局、设施;—    】 (三)对于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历史建筑采—。用改:善为:主的方式《对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实【施保护?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配置和完善】。防雷:、安防?等安全设施 — 第十四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建筑和《原有空?间景观相《协调; 《 ,  ?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限期《拆除 》 第十七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专家》及,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应】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向所有权》人颁发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及管理工【作定期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建筑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文化背景《、,文化价值《、稀有程度等文【。。字、图纸《、图片、影像—基础资?料; 《     【。(二)?修缮、?装饰:、装修等《过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     (三)!拆,迁或者异地重建【的踏勘?、测绘、信息记录】和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相关—。资料; 【     》(,四)历史建筑—现状使用《及权属变化》。情况; 【。     (五)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图文资?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