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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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政办字[20!16]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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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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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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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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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邯郸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广新《(文物)、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旅:游、工?商、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国土资源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名城办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经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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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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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和优秀》历史文化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 : , (二)》对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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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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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能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作坊、商铺、厂【房,等;
】 , (?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 《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原工艺、材料—等)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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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达到文物或其【他保护级别的历史】建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相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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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不同可按以下方式】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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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于!建筑:结构、外部装饰【、内部空间保存均较!为完好?。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设施的修缮】方式:实施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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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建筑结构尚【存外部?装饰仍可见、但有】。。损毁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历史建筑【外部特征的维修【方式调整和完—善内部布局、设施;!
? (【三)对于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历史建筑采用改善!为主的方式对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实施保护
】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配置和完善防雷【、安防等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建筑和!。原有空间《景观相协调;—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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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专家及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应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向所有权人颁发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及管理工作定期】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历史建筑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文:化背景、文化—价值、稀《有程度等文字—、图纸、图片—、影像基《。础,资,料;
【 (二)修缮!。、装饰、装修—等过: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三)拆】迁或者异地重—。。建的踏勘、测绘、信!息记录和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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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历史建《筑现状?。使,用及权属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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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图文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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