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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邯政办?字[2016]【1,01号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4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邯郸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广新(》文物)、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旅游、工商、!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国土资源【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物、名!城办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经!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名录 】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和优秀历史文—化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     (二)!对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    》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    《 ,(四)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能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作坊、商铺、厂!房等;?     !(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原工艺、】材料等)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 对达到文物—。或其他保护级别的历!。史建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相》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不同可按以下】方式实施保护—。 《    (一—)对于建《筑结构、外部—装饰、内部空间【保存均较为完好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设施的》修缮方式实施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  《   (二)对于建!筑结构?尚存外部装饰仍可】见、但有损》毁,的历:史建筑?采用不改变历史建】筑外部特《征的维修《方式调整《和完善内部布局、】设施:;  【   (三》)对于?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历史》建筑采用改善为主的!方式对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实施《保护: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配置和完》善防雷、安防等【安全设施 【 第十四《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建筑和原》有空间景观》。相,协,调;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专家及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应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向所有权人颁【发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及》管理工作《定期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建筑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文化背景!、文化价《值、稀有程度—等文字、图纸、【图片:。、影像基础资—料;  】   (二)修缮】、装饰、装修等【过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三)拆!迁或者异地》重建的踏勘、测绘、!信息记录和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相关资料—; —   ?。。 (四)历史—建筑现状《使用及?权属变化《情,况,; —    (五)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图文!资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