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二次供水水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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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定期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 》(二)建《立,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 《 (三)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等记录应】存,档备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相关用【户公布
— 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及—管,理,的人员?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用《户发现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城市二次供水单位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二:次,供水单位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当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告?知用户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同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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