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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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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201【5]25号
关】于印发保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 :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和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保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保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
《
保定市住建】局,
? 保定市人社局【。
? 保定市总工会【
2015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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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市《〔2014〕1【。9号)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白沟新城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以下简称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共同管】理市规划区域内【。工程由市住建局、】市人社局直接管理】新民居、《城中村改造及其【他非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工程由市辖区人民】政府:住建、人社部门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预】储,金由建设单位缴存】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按本】细则规定在承办预储!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后携》带建设?工,程预储金缴存证明(!见附件1-1)和】中标通知书(—非招标项目》。持,经备案的施》工合同或造》价说明)到市(县)!人民政府《住建和人《。。社部门备案经审查】。准予备案的》由住建和人社部【门共同签发建设【工程:预储金缴存备案【。通知书(见附件1】-2)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建设!。工,程预储金缴存—。备案通知书由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审】查把关?
? 三、预《储金开?户银行由开户单【位在所属人》民政府?住建、人社部门【公布的?承办银行自主选【择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预储—金管理部门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
! 四、预储金账户】可由建设《单,位开设也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预》。储,。金做为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选择总承包企业开户!的由总承包》企业按建设》单位预储金缴存【额,。度,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选择》建,设单位开户的由总承!包企业?按每次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划转】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
: 五、预储—金是: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人社《部门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一卡》。通账户)划转工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挪用查封
【 六、预储》金按:合同价的20%缴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的—预储金一次性—缴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缴存—。也可分段分批—缴存分段分》批缴存的《。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首次缴存【金额应不少于合同价!的6%?在基础完工前再缴】存不少?于合同价的8—%主体工程》竣工:前再缴?存,剩余部分其中基【础完工前缴存和主】体,工程竣工《前缴存由承办银行】出具证?明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住建、!人社部门审查—备案未取《得备案?通知书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组织分步验收
! ,。 七、预储金与工资!保证:金并存期间建设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额《度暂:按合同价的0—.5%执《行施工企业缴—存标准?不变建设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动用!保证:金先行直《接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的:缴存额度《上,调至不少《于,合同造价的2%
! 八、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并为在本】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办,理,。一卡通预储金业务承!办,银行只能为农—民工工资个》人一卡通账号划转工!资
《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细:则颁发前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在建【。项目由?工程所在地住建、人!社部门?按分阶?段缴存?预,储金的规《。定,责成:建设单位补》缴拒不补缴的—。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由建:设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停工质监部【门停止分步分项【验收
—十、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本细则由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附件【1-1建《设工程预《储金缴存《证明
【 附件1-2】建设工程预储金缴】存备案通知书
】 附件1!-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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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建设工【程预储金缴存证【明
(—。第 ? 号)
(【主送单位名称) ! ? 》
《 , 由(建设【单位:全,称) 【 建设(开发】),、(总承包》企,业全称) 【 — 总承包《的(项目名称—、标段?、栋号?) 》 ,工程按照市建 【[2015》]25号文件规定于! : :年 月 —日在我行缴存建【设,工程预储金¥ 【。 《 , 元 (【人民币大写: 】 《 : ? 【 )
— 特此证】明
?承办银行名》称并签章
— —。年 月《 日?
? ?。 注?:本证明一式—两份,一份送人【社部门,一份—送住:建部门
附】件1-2
—建设:工程预储金缴存备】。案通知书
》。
主送单位
!
建设单位 】
(全称【)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电!话, ,
: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总承包单位
【
, (全称) 经!办人姓?名 :
经办人电】话
?
?工程总投资
【
(万元) 【建筑面积(M2【)
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编号》 合同开/—竣工
— ,日期
缴】存方式 本—次缴存?金额:
(—万元)
【 累计缴存金额 !
》。(万元?),
:
备案内容 】本工程项目累计【。。已缴存预储金数额】。符合市建〔201】5〕:25号文件办理(施!。工许可、基础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手续对预!。储金缴?存比率的《要求准予备》案
《 , 审查人签字—。 年 ? 月 日》
》签,发单位?
意见【并盖章 (住建【。部,门)
》 年! 月 日 !(人社部门) 【
: : 《 【 年《 :月 日
】 备注 】1,.主送单位是指行政!审批大?厅施工许可受—理窗口或质监站
!
《 — 2.缴存方式是!指一次性缴存—还是分阶段缴存【
—。。 【 3.?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送【主送单位第二联住建!部门:留存:第三联人社部门【留存两部门只在第一!联盖章
【 ? , , 4.本】通,知书由住建部门填写!人社、住建部门【。共同签发
附件!1-3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
: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
? ?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
? 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 四、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 ?可以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和特点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预储金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按》20:%执:行;也可以要求其】先按不少于合同总】价的4%划转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前分】批划转?。预储金的具体划转方!式由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确定在?市域(含所辖—县)施?行
《 五【、预储?金与工?资保证金逐步实现并!轨过渡期为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两年工!资保证金《届时:将予以取消现阶【段,。建设单位选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记,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的工资支付情】况为准?)建设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免缴【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在我省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的(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记录?为准)在项目施【工期间?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返还该项目【已经缴纳的工—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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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认文件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划转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
!。 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
七!、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采【用分:段划转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划转预—储金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1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
】八、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提请《(附监理单位签【证意见?)预储?金存缴?。的银行?取消预储《金账户并报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其所】在地两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预储!金,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
》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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