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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 《1月 11》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辽河流域水生【态,恢复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辽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辽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的干【流及其?支,流,所流经的区域—和集水?区,域 ? 第三条《 ,。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省【和流域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其职—责负责对辽》河保护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林业、?渔业、卫生、—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或者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从严?控制工业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加强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恢复水生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 】 ,。 第五条《  省和《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专项【资金增?加,治理投入保》证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实行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重点河段(【含跨市?、,县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目标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 第七条  鼓【。励开展水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引进—、推广防治水污染的!先进技术成果;鼓励!民营企业和民间【团体开展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生态环》。境恢:复、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环保服务业】务;鼓励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环境有权举】。报,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 对防!治,。流域水污染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流—。域,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保护》 第九条  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及保护措施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核、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由流域县—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十条《  在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含有各类污】染物的污水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二)在水体内采【用炸药?、毒药、电击等【方,式捕鱼; 》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体行?驶以油、煤作燃料】的,船、艇; 》 , (四)《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水生动物养!殖的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内养殖不!得污染水体 】第十一条  —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运输管制—措施严格管理—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物】资,运输避免运输—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或者泄漏 第十!二条  《。流域水生态保—护应:当,采取划定水生—态功能区、河滨湿】地建设?、清淤疏浚、悬浮】物拦截?、人:工复:氧等综合治理措施并!采,取退耕还林(草【)等措施建设生态保!护带、生态隔—离,带实施水生态修【复工程 第【十三条?  对流域内水利】工程的?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规划—保持地表水》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功能 【。 :对流域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水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需要合理安排坝【下,最小泄流量坝下最】小泄流量由省水行】政部门与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协商:后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对】坝下最小泄流量提出!要求的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 第十四条 【 流域内河流上游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出市、县界河!流断面水质》符合下游河流或【者进入水库的—水体:。。环境功能《要求 第十五】条,  建立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河流、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市,。、县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超标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点源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 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结合水》质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因素《逐级分解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省【人民:政府组?织,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年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流《域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排污单位制定减!排计划?。。确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监督执行】 : ,第十七条 》 流:域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以及】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完善城镇!污水:处理:。 配套管网 】 , 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配套管网应【当,与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同时建设配—套管网或《者,建成后?拖延运行《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建】设或者组《织,运行 第十【八,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费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筹集资金】确保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 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出现异常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报?告, 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确需—拆除:、闲置?、检修暂停》使用或?者改变原有设—计,。要求的应《当事先报《县以上?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设置便于采样—的排污?口并在排《污口处设立标注排】放单位名《称、污染物种类、应!执行的排放标准等内!容的标志《牌 :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水计量装置和】自动监控装置—并,确保装置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装【置,应当与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闲《置或:。者拆除自《动监控装置确—需改动、拆除或【者,暂停使用的应—。。当事先报县以—上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其他—。监测方法予以补救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水库、渠道和泄!洪区毗邻地》带建设垃圾处理【厂、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上述地带—内的垃圾应当全【部收集并异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建设垃圾】处理厂、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河流:、水库、渠道和【。地下水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流域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选金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布局!。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支持【其迁入依法规—划的工业园》区发:展 第》四章  面源污染】防治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滩涂、—岸坡、湿地堆放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可【。能导:致水污染《的化学品等物品已】经堆放、倾倒—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予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堆放、倾倒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流域县?。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化:肥、农药对水体的污!染因使用化》肥,、农药?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 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化肥】、农药 流域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生,。产、运输《、销售、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毒性较强农药的】监控 第二【十六条  》畜禽养殖经营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污水和】排泄物并采》取防渗漏《、防溢流等措—施防止养《殖排泄物污》染环境 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给予优【惠、补贴《。等,扶持:措施鼓励、引导【实,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建立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实行雨水和】污水:分,离防止排《泄物溢出实施废【弃物:。集中处置 第二!十七条  鼓—励畜禽养殖经营者】与流域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协议】对履行协《议取得?显著成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对:畜禽:养殖污?染严重的畜禽散【。养密集?区由县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农业?、卫生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流《域内县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在乡】。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和污水集中处!理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流域内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水体环境功能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土地利用规【划、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等》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第三?十条:  :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水污染防治—设施经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不符合前款规【定已建成投产或【者试生产的由—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等重要的排污【建设项目逐步建立环!境监理制度实—施环境监理 — , 第三十《。二条:。  对排放水污【染物不达标》、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没有完成污【染防治任务的排污】单,位县:。以上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县以上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第?三十三条 》 流域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测网?络建设建立水环境监!测体系完善水—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环境保?护部门?和辽河保护区管理】、水行政、国土【资源、农业、—。渔业、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水,污染防治的》信息通报《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跨市】界河:流断:面水:质监测对污染物超】过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通报受到通报【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排查!责令:限,期治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污染防治的要【。求或者?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由流域县】以上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决定报《。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 (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的市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决定报省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备案; 《 (三)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的市或者县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决定? 限期》。治理期间由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排放水污染物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治理期限届满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流域【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拒不!执行流域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的限制生产》、限:制排放、停产—整治、关闭决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组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三十七条  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和具】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违?反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流域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的污水管—网建成后不组织运】。行,造,成未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或者超出【本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点源污染】是,指,通过固定排》放口将工业废水【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汇入受纳《水体所引起的水【。污染 本条例】所称面源《污染是指污》染物无特定源—头通过?地表径流过》程,。分散汇入受纳水【体所:。引起的水《污染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