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第《一条 为规范【房全省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 第三条 】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二)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五)!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入计划;
!(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 (七)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抽查频!次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安全生产—状况确定其中在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时每阶段抽查【次数:应当不少于1次
!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 ?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 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重新】调整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 ? 第六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用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监督计划和要求【
,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 : ,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八【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执】法,证,。。。书,
》第九条? ,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督机构
— 监督机【构收到?。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到位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 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应当包括抽查时】间、范围、》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注明中止施工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督机构
【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 《第十三?条 :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同》时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同?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 监督机构】同时按照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辽》住,建〔20《15:〕46号《)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第十—七条 ? 鼓励监《督机:。构建立?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整合【信息资源为构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奠定基—础
: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参照:。施工安?全监:督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可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信息—。网下载)《制作监?督文书由监督机【构统一?编号并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