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第一—条 为规范房全省!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 :第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 (二—)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五)?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入计划;
】 (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 (七)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抽查频】次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安全生产状况确【定其中在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时每—阶段抽查次数应【当,不少于1次》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 ,。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 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重新调整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 ?第六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用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监督计划》和要求
【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 第八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执法证《。书,
? 第九条》 ,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督机构
》 ?监督机构收到—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到位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应!当包括?。抽查时?间、:范围、?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 :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注:明中止施工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同:时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同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 ,监督机构同》时按照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辽住?。。建〔2015〕46!。号)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
》 第十五条 !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鼓励监督机】构,建立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整合信【息资源为构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奠:定基础
《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参照:。施,工安全监督》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可?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信息网】下载)制《作监督文书由监督】机构统一编号并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