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第一条 为规范】房,全省:。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 第三条— ,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 : , 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 ? ,(一:)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 (二》)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 ?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 (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五):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入计划;【
(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七!)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抽查《频次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安全生》产状况确定》其中在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时每阶段抽—查,次,数应:当不少于1》次
: ?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 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重新调【整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用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监督计划和【要求
第】七条 ?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 第八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 :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执法】证书
— 第九?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 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督机《构
: ? 监督机构收到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到—位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应当包括抽查【时间、范围、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 第十二条 【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注明中止》施工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督机构
》 ?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同】时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同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 监《督机构同时按照【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辽】住建:〔2015》〕,46号)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
《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 :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第十七—条 鼓励》监督机?构建立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整合信息资源】为构: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奠定基础
【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参】照施工?安全监?督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可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信?。。息网下载)制—作监督文书由监督】机构统一《编号并?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