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第一—条 为规》范房全省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 !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 (二》),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 (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五)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入计划】。;
(【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 (七)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抽查频次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安全生产状况确【定其中在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时每阶段抽查次【。数应当不少于—1次
》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 —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重—新调整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 ,。。 第六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用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监督》计划和?要求:
?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 , 第八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 ,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执法证书!
第九【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督机!构
: , 监《督机构收到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到位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一条 《 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应当—包括抽查时间—。、范围、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 :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注】明中止施工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督机构
《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同—时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同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同时按照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辽住建》〔2015〕4【6号)?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第十七条 【 鼓励监督机—构建立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整合信!息资源?为,构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奠定》基础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参照施【工安全监《督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可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信【息网下载)制作监督!文书由监督机构统一!编号并?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十九:条 :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